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房屋买卖 >> 文章内容
老人再婚引发房屋继承纠纷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1/25   阅读:1839次 ;分享到:
0

老人再婚引发房屋继承纠纷

案例:

 

今年2月5日,70岁的老汉姚某(化名)拿着民事调解书,走出了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的大门,他的四个女儿随后也走了出来。但作为被告的女儿们与父亲不做任何交流,他们背向而行。老姚无奈,老伴去世,自己再婚有什么过错,只因一套房,便招致女儿们几年来的无尽骚扰,最终只能诉至法院;四姐妹委屈,老父亲做事不仁,偷偷摸摸再婚,新娶的女人就是要霸占母亲留下的房产。一套不足50平方米的房子,竟成了父女反目成仇、对簿公堂的罪魁祸首。

 

老姚死死捏着调解书站在街头,调解书上表示生效的红指印,在寒风中上下晃动。老姚低头看看这几个指印,每个指印戳到了纸上,也戳到了他的心上。1961年12月,老姚与妻子玉芳(化名)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四女,2007年老姚与玉芳购买了太原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屋,该房所有权人为玉芳,共有人为老姚。2008年1月,玉芳去世。老姚始终住在该房屋里,四个女儿常来看望老姚,直至2010年,老姚结识了小他十余岁的刘凤(化名)。

 

老姚在未与四个女儿商量的情况下,决定再婚。婚后,刘凤搬进了老姚家。女儿们得知后,怀疑刘凤居心不良,住进父母的房子,就是为日后霸占房产。此后,四姐妹经常结伴到老姚家里骚扰、吵闹,要求刘凤离开。这样的生活持续了两年,2012年10月,老姚实在忍无可忍,将四个女儿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帮其解决房屋继承纠纷。


法院认为,被继承人玉芳与原告老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系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告老姚除拥有共同财产的一半外,另一半属于遗产。老姚、四个女儿均有均等的继承权,但鉴于老姚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及无其他住所地,提出将该房屋归老姚继承并由其居住较为适宜。最终,在法院调解下,老姚与四个女儿达成协议:房屋归老姚所有;另外,老姚给付四个女儿房屋补偿款各2万元。

 

案例解读:

 

遗产继承关系分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两种。

 

本案中,被继承人没有订立遗嘱,要依照法定继承关系处理。案件中,房屋所有者是老姚和他的亡妻玉芳共同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所以,玉芳去世后,可以处置的遗产仅是房屋的一半。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老姚与其四个女儿都是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相同的继承份额。换言之,老姚不但占有该房屋的1/2,还有剩余一半中的1/5。

 

近年来,有关再婚老人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老年人再婚本是一件好事,但如果再婚时双方对财产、赡养等问题约定不明,不仅会使两人的婚姻生活存在许多芥蒂,使子女产生疑虑和情绪,而且很可能会给身后自己的亲人带来许多矛盾。因此,建议老年人再婚时最好先根据法律规定、当地风俗习惯和两方各自的情况,将自己的情形向有关法律专家咨询后,提前留下一份意思表示清晰、内容合法、形式完整的遗嘱,将身后的事先约定明确,以免在自己走后埋下“隐患”。(文章来源:枫网)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相关资讯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婚姻房产纠纷  夫妻共同财产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  
 
 
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张涛,关注张涛律师,即时了解房产热点资讯,关注最新纠纷审判动态,有效预防法律风险,轻松化解房产纠纷!... 详细
电话:13911056513
传真:010-65542185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
   大厦D3B
zhangtao_lawyer
微信订阅号
lawyerzhangtao
微信个人号
最新推荐
  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用婚前个人房产抵押贷款买房..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建设的房..
  房地产企业股权收购流程基础..
  土地承包期内,农户家庭成员..
  因新政增加460万首付,买..
  判决生效后将房屋抵押他人借..
  夫妻一方将共有房屋抵押行为..
热点关注
  自愿达成“以房抵债”协议,法院..
   继承纠纷和分家析产纠纷的区别..
  【号外】2017年不动产登记收..
  央产交易大厅|关于央产房超标处..
  从法院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看离婚..
   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继承案件中的析产与继承问题
   宅基地确权之后,出现这几种情..
易居房产律师网(中国 北京)版权所有
电话:13911056513   地址:北京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100027)
京ICP备14013249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