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 一文教你弄懂: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合同解除权
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
房屋买卖合同中一般都有合同解除权的约定,但很多当事人(主要是卖方)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经常会出现一些问题,导致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出现争议,今日房博士律师团就分享几种合同解除过程中的常见问题。
一、解除形式不规范
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后,解除权人就认为合同自动解除了,往往是十分随意地发个信息通知对方当事人甚至是第三方经纪人,表示解除合同不再交易,殊不知这样根本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形式要求。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合同解除必须采用符合法律要求的方式通知对方,实践中最简单有效的方式是起草一份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用EMS快递发送至对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收件地址,如此才能达到合同解除的效果,享有合同解除权且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方能解除。
二、合同解除条件并未成立
约定的合同解除权是条件成就时才可行使,比如买方逾期付款10日后卖方可形成合同解除权,但是合同并未明确约定某笔款项支付的时间,如何正确理解逾期付款的条件成就呢?
此时卖方应给予买方合理催告,要求买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否则就依照合同解除权的约定,在超过合理期限10日后形成合同解除权。如果一方当事人不予以明确催告,合同本身对解除权没有明确约定,解除权是难以实现的。
三、合同解除权形成又被放弃
当合同解除权形成后,解除权人只需要通知对方合同解除,当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即解除。若在合同解除权形成后,解除权人仍催告对方履行义务,可能会被视为放弃合同解除权。
实际上合同解除权是否形成、权利如何行使涉及专业,如您真有这方面的疑惑,切勿在拿不准的情况下自行解决,要咨询专业人士正确处理,房博士律师团专注房产法律十二年,为您买卖房产保驾护航!(来源:房博士律师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