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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真实意思转让虚假房屋买卖合同终审被确认无效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4-4-14   阅读:2695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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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确认纠纷成功案例

 

非真实意思转让虚假房屋买卖合同终审被确认无效

--张涛律师代理虚假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确认纠纷案二审再胜诉

 

【案情提要】

熊女士与魏先生是再婚夫妻,魏某为魏先生与前妻之婚生女儿。熊女士与魏先生再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朝阳区北苑家园秀菊南园某房屋一套。2009年某,熊女士与魏先生的公司遭遇资金周转困难,遂商议通过将上述房屋过户给魏某的虚假买卖形式,向银行套取贷款资金145万,为防争议,熊女士与魏先生签订财产约定书,魏某出具书面声明,对上述事实予以确定。之后三方按约定配合,顺利获得银行贷款,此后也一直相安无事。但2011年后,熊女士与魏先生感情出现危机,魏先生向熊女士提起离婚诉讼,在财产分割要求时丝毫未提及上述虚假房屋买卖事宜。熊女士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委托张涛律师进行诉讼维权。张涛律师接受委托后经研究分析,遂代理原告熊女士起诉魏先生父女,要求法院确认其与魏先生父女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件进展】

朝阳法院奥运村法庭受理该案后,先后于2012年9月、10月在涉外法庭开庭审理该案。张涛律师作为原告熊某某的代理人出庭,张涛律师认为:本案当事各方签订诉争房屋买卖合同,本意并不是为了实现房屋产权的转移,而只是以房屋买卖的形式,从银行获取利率较低的住房按揭贷款,故该诉争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当事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构成民法意义上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确认为无效合同。

 

【一审判决】

2012年12月19日14:00,朝阳法院奥运村法庭在涉外法庭对本案进行判决,朝阳法院出具(2012)朝民初字第14864号判决判定原告熊女士与被告父女于2010年1月11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至此,张涛律师代理原告熊女士的该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以胜诉告终。

 

【上诉意见】

2013年1月,魏某(魏先生与前妻之婚生女儿)对(2012)朝民初字第14864号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称其与熊女士、魏先生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有通过《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达到由其取得涉案房产的目的;熊女士与魏先生之间签订的《婚前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系他们之间的内部协议,不能因此否定其和他们之间所形成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将该夫妻财产协议作为认定房屋买卖转让合同无效的依据,是适用法律错误;为购买涉案房屋,其事实上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并承担了银行贷款发生至今的全部还贷,一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不清,做出的结论错误;同时,一审法院根据合同法第52条认定《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适用法律错误。

 

【终审判决】

2013年5月,北京市二中院第二审判区二审判决继续采信了张涛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当事人签订《处理房屋买卖合同》并非买卖双方之间真实转让诉争房屋的意思表示,故终审判决诉争《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至此,本案房屋买卖是虚假交易的事实真相得以还原,而诉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无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效果也得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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