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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将共有房屋抵押行为是否有效,构成无权处分吗?
         发布者:易居房产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8/4/2   阅读:4356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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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将共有房屋抵押行为是否有效,构成无权处分吗?

离婚诉讼中一方无权处分抵押共有房屋,银行能否善意取得抵押权?
---张某诉刘某、某银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法律解析
 
供稿│易居房产律师团队研究部(授权发表)
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18-022-1总第233)
 
【关键词】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抵押 离婚诉讼 隐瞒婚姻状况 无权处分 抵押无效 合同无效 善意确定抵押权 审查义务 共同财产
                                  
【要点提示】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夫妻一方隐瞒婚史将共有房屋单方抵押构成无权处分。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
被告:刘某
被告:某银行
 
【案情简介】
2005年6月8日,刘某用“刘艳”的名字与X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从X银行贷款37万元用于购买涉案房屋,现该贷款尚未还清。刘某与张某于2006年3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08年年底,张某起诉离婚,2009年8月18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张某撤诉。2011年5月,张某又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011年7月29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涉案房屋一套归张某所有,房屋贷款由张某偿还张某支付刘某房屋折价款920675.5元,法院亦对子女抚养等问题做出了判决,该判决已生效
2010年8月,刘某向某银行提交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申请表、职业收入证明、户口本、刘某与案外人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王某所有的Y房屋所有权证、自主购房声明、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等资料,欲从某银行贷款。刘某向某银行提交的申请表及户口本中显示其婚姻状况为“未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上载明该房屋为刘某单独所有,某银行在贷款审查过程中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对“刘某”及其曾用名“刘艳”的个人信用状况进行调查,二份个人信用报告中记载的婚姻状况均显示为“未婚”,某银行在办理抵押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过程中亦未获知该房屋处于已抵押状态。2010年9月9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某银行取得涉案房屋的他项权证。2010年9月30日,刘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刘某从某银行贷款145万元用于购买Y房屋,贷款期限为240个月,自2010年9月30日至2030年9月30日,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某银行向刘某发放贷款,刘某将该款项转入马某账户,后马某又将143万元转回刘某账户。2010年12月31日,刘某用部分贷款购买Y房屋一套。
2012年,张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对Y房屋进行分割,2014年1月27日,法院做出判决该房屋归张某所有,张某补偿刘某房屋折价款42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张某起诉请求确认刘某与某银行签订的《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中的抵押合同部分无效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什么?
本案的焦点在于刘某处分张某对抵押房屋所拥有的份额是否构成无权处分某银行是否善意取得本案所涉抵押房屋的抵押权
一、夫妻一方将共有房屋抵押行为是否有效,构成无权处分吗?
涉案抵押房屋为张某与刘某的共同财产,因此,刘某将该房屋中其所拥有所有权的份额抵押给某银行属于有权处分,应属有效
虽然抵押房屋的所有权证上载明抵押房屋为刘某单独所有,但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认定该房屋为刘某与张某共同出资购买,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并在双方的离婚诉讼中进行了分割,且2009年双方在法院曾有离婚诉讼,刘某在2010年向某银行贷款过程中隐瞒其已婚状态,因此,刘某在贷款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其将抵押房屋中张某所拥有的份额抵押给某银行构成无权处分
 
二、法院既已认定无权处分,为何仍判决银行善意取得抵押权?
【下文解析...】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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