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双方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均主张所有权,法院如何裁判?
夫妻双方借款买房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法院如何认定房屋权属?
——梁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二审)案法律解析
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18-038-2总第249)
【关键词】
夫妻共同财产 借款买房 买房登记 房屋权属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房产分割 离婚房屋确权 房屋折价款
【要点提示】
离婚夫妻双方仅有一处房产,一般出于照顾未成年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法院会判归抚养子女的女方所有,同时获得房产的一方应支付另一方房屋折价款。
【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某(女方、被上诉人)
被告:梁某(男方、上诉人)
【案情简介】
曹某与梁某于1998年5月22日登记结婚。1999年2月26日生育一女梁小某。曹某与梁某一致认可某401室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评估价值为426934元。梁某主张某602室房屋系其夫妻共同财产,曹某对此否认,称该房屋系其父母购置,并非曹某与梁某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向曹父、曹母调查情况为:该房产原房东陈某、张某系曹母同事,房屋系曹父夫妇向陈某夫妇所购置,已于2015年6月18日进行了产权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曹父。梁某主张向梁某华借款140000元、向陈某某借款160000元、向梁某某借款80000元,以上共计380000元均系曹某与梁某夫妻共同债务。曹某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但是认为以上借款系其父母购置某602室房屋时所借,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曹父、曹母能够偿还。曹某陈述其月收入为3780元,梁某陈述其月收入为4200元。
曹某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曹某、梁某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判决婚生女梁小某由曹某抚养,梁某支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
【一审】:
1.准予曹某与梁某离婚;
2.婚生女梁小某随曹某共同生活,梁某每月支付其抚养费1000元至其独立生活之时止;
3. 某401室房屋归曹某所有,曹某支付梁某房屋折价款213467元;
4.【后文揭秘…】。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解析】
一、未成年子女证言会影响法院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从个案看法院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的标准?)
【详见上文解析…】
二、离婚双方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均主张所有权,法院如何裁判?
就本文所述案例,法院查明,曹某与梁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有某401室房屋一套,该房屋经评估定价为426934元,曹某与梁某均主张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法院认为,曹某与梁某仅有该一处房产,出于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归曹某所有更为适宜,同时曹某应支付梁某房屋折价款213467元。
三、在离婚案件中主张分割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房屋和确认系他人的借款,法院如何裁判?
【详见下文解析…】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