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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能否以房屋的工程价款需优先受偿为由对抗已支付大部分价款的买受人的交付、过户请求权?
         发布者:易居房产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8/8/14   阅读:3452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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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能对抗已支付房屋大部分价款的买受人的交付、过户请求权

——某管理局诉某建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法律解析
 
供稿│易居房产律师团队研究部(授权发表)
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18-013-2总第224)
 
【关键词】
 商品房预售 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交付、过户请求权 一房二卖 承包人 买受人 房产交易合同
 
【要点提示】
承包人虽然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占有房产,但如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则其实际取得的权利只是对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能对抗已支付房屋大部分价款买受人所享有的交付、过户请求权
 
    【当事人信息】
原告:某管理局(第一买受人)   
被告:某建筑公司(开发商)
   
【案情简介】
1992年12月27日,某管理局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4份《房产交易合同》,并进行了公证。合同约定:某管理局购买某建筑公司开发的商住楼房产一套,交易总额为1842.75万元;房产交付期限最迟不能晚于1994年10月31日。若某建筑公司不按合同规定期限交付使用,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每拖延一个月,按拖延部分赔偿某管理局1%的延工金,拖延两个月为严重违约,应向某管理局赔偿与定金全额相等的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某管理局依约于1992年12月30日分三笔向某建筑公司支付了4份合同的第一期款项共计736万元作为定金,截止1993年12月,某管理局共向某建筑公司支付款项1198.79万元。该项工程因资金不足,至今尚未竣工。至本案诉讼前,某建筑公司未向某管理局交付房屋,某管理局尚有643.95万元购房款未付
另查明,某建筑公司在与某管理局签订4份《房产交易合同》时,尚未取得开发房产所占土地使用权证、建筑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及预售房屋许可证等相关手续。2002年3月20日,某建筑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01年1月10日,某建筑公司与承包人签订商某综合楼补充协议,约定若某建筑公司未依约支付工程款,则承包人有权将五层以下按原设计降低标准装修后使用……。后因拖欠工程款,承包人实际占有该房产B座一至三层。B座四至十三层已卖出24套,房产交易合同均已登记备案。该24套房至今未交付,也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某管理局请求法院判令开发方即某建筑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房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2357.62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
1.房产交易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
2.【后文揭秘...】
3.【后文揭秘...】
【二审】
【后文揭秘...】
 
【案件解析】
一、涉案《房产交易合同》签订时开发商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详见前文解析...】
 
二、出卖人能否以房屋的工程价款需优先受偿为由对抗已支付大部分价款的买受人交付、过户请求权
承包人虽然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占有部分房产,但并未实际取得所有权(即未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它通过与某建筑公司的合同所取得的权利只是对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能对抗买受人某管理局所享有的权利。此外,房屋尚未竣工交付使用。承包人和左某某等24位购房人的权利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保护。某建筑公司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收取了买受人支付的大部分款项后,不能以房屋的工程价款需优先受偿为由,拒绝按合同约定向房屋买受人交付房屋。
 
三、开发商一房二卖,已经办理房屋备案登记手续的在后买受人能否对抗在先买受人的合同履行请求权?
【请关注后文解析...】
 
【涉案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2.《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25条:商品房的预售方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但投入一定的开发建设资金,进行了施工建设,预售商品房的,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认定预售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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