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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指标转让的借名买房纠纷,是合同纠纷,还是所有权确认纠纷?
         发布者:易居房产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4-28   阅读:2547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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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指标转让的借名买房纠纷,是合同纠纷,还是所有权确认纠纷?
用同事购房指标购买单位房改房10余年,还能主张借名买房要求过户吗?
---韦1与韦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法律解析


                             
供稿│易居房产律师团队研究部(授权发表)
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18-053-2总第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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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购房指标 购房资格 单位房改房 借名买房 购房权 购买单位房屋权利出售 购房资格转让 购房指标转让 建房补贴 实际履行 合同纠纷 所有权确认纠纷 主要义务 附随义务

【要点提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十条: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期所有的,法院应当向其释名,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当事人信息】
原告:韦2(被上诉人/借名人/乙方)
被告:韦1(上诉人/出名人/甲方)

【案情简介】
1993年,中铁十六局某公司自建一部分房屋(包括涉诉房屋)作为公司职工宿舍。2003年年初,中铁十六局某公司进行房改,决定将原有部分职工宿舍出售给单位职工。作为单位职工,韦1因此享有购买单位房屋权利。韦2与韦1同为中铁十六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又是同乡。韦1考虑到自己经常不在北京,家属也在南方,不愿意买房,但是按照单位规定,如果不购买单位房屋,单位将只给个人5000元建房补贴。韦2与韦1协商决定将此购买单位房屋权利出售,具体即韦2 支付韦18000元作为韦1的建房补贴,韦1把购买单位房屋权利出让给韦2。2003年10月3日,韦1(甲方)与韦2(乙方)签订《协议书》,内容为:因甲方愿把自己在中铁十六局某公司购房权让给乙方购买,为了子孙后代,双方特定如下协议:1.甲方自愿把自己的购房权转让给乙方,不管今后房子如何变化,都不能返回,把房产权要回,子孙后代也是如此。2.乙方通过协议得到甲方在中铁十六局某公司的购房权后,利行上交各种款项,并如实交给甲方捌仟元建房补贴。从此后房子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全由乙方全部负责,子孙后代同样如此。3.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务1份,1份由证明人老乡黄某保留。4.协议自甲乙双方、证明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涉诉房屋于2004年1月12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韦1,韦2对一直该房屋居住使用,并负担了居住使用期间的暖气费、卫生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后,韦2多次要求韦1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但韦1拒绝配合。
韦2于2014年9月诉至法院:1.请求判令韦1协助其办理涉诉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韦2自愿负担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过程中所需税费。

【法院判决】
【一审】:
1. 【后文揭秘…】;
2. 【后文揭秘…】。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解析】
一、购房资格转让协议受法律保护吗?如何认定是否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
【详见上文解析…】

二、购房指标转让的借名买房纠纷,是合同纠纷,还是所有权确认纠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十条规定:“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期所有的,法院应当向其释名,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本案中,韦2在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判令韦1协助其办理涉诉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此,本案中韦2与韦1的纠纷性质应为合同纠纷,而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法院确定本案为所有权确认纠纷的案由不当,二审法院直接予以纠正。二审法院在上诉审时变更案由,并不影响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故二审法院认为无需将因此将此案发回重审。

三、借名买房协议是否已经实际履行如何判断?否认收到钱款是否可抗辩协助过户?
【详见后文解析…】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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