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去世后廉租保障房被收回,其廉租房租金可依法继承!
---冷某、高某1与高某2继承纠纷案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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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18-061总第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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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廉租房租金 合法财产 遗产 继承 第一顺位继承人
【要点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的规定,案涉被继承人于2014年4月21日去世后,其于2013年5月9日所交纳的廉租房的租金56792.5元属于遗产,依法可以被继承。
【当事人信息】
原告:冷某、高某1
被告:高某2
第三人:某市房产管理局
【案情简介】
高某(已故)与案外人李某于1981年8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高某2,双方于2010年12月10日经法院判决离婚。2013年7月15日,冷某与高某登记结婚,二人的婚生子高某1于2013年4月13日出生。2013年5月9日,高某与某市住房保障中心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交纳了租金56792.5元,取得了一栋廉租保障房。2014年4月21日,高某因病去世,后该市房产管理局将此房收回。高某父母均已去世。
冷某、高某1起诉请求:依法分割继承高某的遗产56792.52元。
【法院判决】
保管于某市房产管理局处的被继承人高某名下的房租款56792.5元归冷某、高某2、高某1所有。冷某、高某2、高某1每人各分得18930.8元。
【案件解析】
已交纳的廉租房的租金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同一顺位继承人按均等份额予以继承!
本案属于法定继承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关于“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的规定,高某于2014年4月21日去世后,其于2013年5月9日所交纳的廉租房的租金56792.5元属于高某的遗产,依法可以被继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关于“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和第十条关于“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规定,经查明,冷某与高某于2013年7月15日登记结婚,故本案中冷某(妻子)、高某2(女儿)、高某1(儿子)系高某的法定继承人,且属于同一顺序继承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关于“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规定,冷某、高某2、高某1对56792.5元的遗产应按均等份额予以继承。高某缴纳的56792.5元在某市房产管理局保管。
综上所述,冷某、高某2、高某1依法对高某的遗产56792.5元依法享有均等的继承权。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