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有约定,女儿诉请房屋确权、父亲配合过户,获法院支持!
---张某甲与张某乙赠与合同纠纷案法律解析
编号│易居律师团案例库YJFC190801315
编者│易居房产律师团案例研究部
联系│13911056513@139.com
【关键词】
赠与合同纠纷 离婚协议 财产分割条款 房屋变更过户 附随义务
【要点提示】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约定归儿女所有),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儿女有权依据离婚协议约定主张相应的权益。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甲
被告:张某乙
【案情简介】
吴某、张某乙于1986年5月27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张某甲系二人独生女。1998年6月4日,吴某、张某乙经政府登记离婚,二人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有一女儿张某甲1987年4月5日出生,归张某乙抚养,吴某不拿抚养费”、“张某乙单位(某号)房屋归张某甲所有”。该处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被告张某乙,被告张某乙至今未协助张某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张某甲向法院诉请:1.确认涉诉房屋归张某甲所有;2.张某乙协助办理房屋变更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
一、房屋归原告张某甲所有;
二、被告张某乙协助将上述房屋产权登记人转至张某甲名下。
【案件解析】
夫妻离婚有约定,女儿诉请房屋确权、父亲配合过户,获法院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父亲张某乙、母亲吴某离婚协议关于房产处分约定是否合法有效。张某乙、吴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与子女关系、解除婚姻关系等人身关系密不可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事由情况下,应予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处分条款合法有效。现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张某乙,张某甲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张某乙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吴某表示,本案争议房屋原为张某乙个人财产,要求按离婚协议约定确认产权归独生女张某甲所有。张某甲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故,法院判决确认涉诉房屋归张某甲所有,张某乙有义务协助张某甲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涉案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