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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通过一方父母的转账资金购买房屋,该转账不宜直接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发布者:易居房产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9/17   阅读:4489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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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通过一方父母的转账资金购买房屋,该转账不宜直接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左某与秦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法律解析

【关键词】
婚姻法解释二 一方父母 赠与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购置房屋 借款 民间借贷纠纷

【要点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适用的条件是父母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不能由该条款得出只要父母向夫妻双方转账,夫妻双方用该款项购买房屋,则父母向夫妻双方的转账即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的结论。

【当事人信息】
原告: 申某1(被上诉人、出借人)【申某2之父】、秦某(被上诉人、出借人)【申某2之母】
被告:左某(上诉人、借款人)、申某2(借款人)

【案情简介】
申某2与左某在2010年6月23日结婚。
2010年12月11日,申某1向申某2支付1434949.92元;2010年12月22日,申某1向申某2支付266557.16元;2011年11月24日,秦某向申某2支付1000000元。
2010年12月27日,申某2、左某以两人共同名义购买住宅一套,房屋价格857754元,从申某2卡中支付了房款。
2013年12月30日,左某以自己名义购买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130万元。申某1、秦某提交的银行刷卡凭证显示,当日申某2支付112万元,左某支付16万元。
申某2在2016年5月19日书写欠条,认可上述款项是向申某1、秦某的借款,该款项用于其与左某投资购买房产。
申某1、秦某向法院诉请,要求左某、申某2共同偿还申某1、秦某的借款2701507.08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
【一审】:
【后文揭秘...】
【二审】:
【后文揭秘...】

【案件解析】
婚后通过一方父母的转账资金购买房屋,该转账不宜直接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本案中申某1、秦某主张上述借款为左某、申某2的夫妻共同债务,故要求左某、申某2共同偿还。左某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之规定,申某1、秦某向申某2支付的款项应视为是对申某2和左某的赠与。法院认为,解释的规定所要解决的是父母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问题,该条款适用的条件是父母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该条款并不解决父母向子女转账的款项是赠与还是借款的问题,并不能由该条款得出只要父母向夫妻双方转账,夫妻双方用该款项购买房屋,则父母向夫妻双方的转账即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的结论。

【涉案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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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房产纠纷  一方父母出资  购房  借贷关系  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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