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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纠纷|离婚协议约定分割股权实质上是出资额转让,未举证证明其他股东同意要求变更/过户,法院不支持!
         发布者:易居房产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1/1   阅读:2805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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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分割股权实质上是出资额转让,未举证证明其他股东同意要求变更/过户,法院不支持!
——仇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二审)案法律解析

【关键词】
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 离婚协议 财产分割协议 股权分割 出资额转让 股东优先购买权

【要点提示】
夫妻离婚协议约定将一方持有的公司股份分割给另一方,如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则实际上该离婚协议的真实意思是将公司中出资额转让,使对方享有股东权利。受让方要求变更股份登记、将股份过户到自己名下,但不能提供其他股东同意或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材料的,法院不支持。

【当事人信息】
原告:仇某(上诉人)
被告:张某(被上诉人)

【案情简介】
仇某(女方)与张某(男方)于1994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各自有已成年婚前子女,婚后无共同子女。2010年12月6日仇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处理约定如下:“二、位于某住房及室内财产归女方所有。某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份陆拾陆万元、省六建公司的股份叁拾陆万元全归女方所有。三、婚续期间承包建筑工程项目所形成的债权贰佰柒拾万元,其中壹佰万元归女方所有。四、男方拥有婚续期间承包建筑工程项目的盈利和资产。除去女方拥有的壹佰万元,其余的都归男方所有。”该协议签订后,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
此后,男方以该财产分割协议是在女方欺诈胁迫的情形下签订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均驳回了男方的请求。
仇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协助其将省六建公司和省六建集团的股份过户到仇某名下。

【法院判决】
【一审】:
驳回仇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解析】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所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将部分或全部股权分割给其配偶,该财产分割协议合法有效。但是,如果想将一方在公司的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另一方,须经该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另一方才可成为该公司股东。
1.离婚协议所涉对一方所持股权份额之分割,实质为出资额转让。
本案中,女方诉讼请求为要求男方协助变更登记其持有的若干万股的股权份额,但因涉及的两个公司-某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省六建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男方享有的权利是依照其实际出资额享有的相应比例股东权利。故双方离婚协议的真实意思是,男方将其在两公司中的出资额转让给女方,使其享有股东权利。
2.离婚协议对分割公司出资的约定,不可侵犯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受让权。
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的和谐友好、相互信赖的关系,夫妻双方涉及出资额转让等财产分割纠纷,不能够侵犯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受让权。股东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部分或全部股权分割给其配偶之协议虽合法有效,但并不排除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故从实务角度考虑,为避免产生股权分割纠纷、股权归属问题等,股东应清楚在离婚协议中将股权分割给配偶时的风险,即只有当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时,该股东的配偶才能获得股权。
3.受让方未提供其他股东同意,或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材料,法院不支持公司股份变更/过户。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协议双方之间如果想将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另一方,须经该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另一方才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具体到本案,女方需提交案涉公司股东会决议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等证据证明两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
法院认为,仇某未提供证明材料,因此在本案中仇某起诉要求张某协助其变更股东登记,以便其享有股东权利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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