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01年即取得了分户后其承租房屋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张某承租房屋的面积、间数,张某对此应明知。现张某主张对分户的事实不知情,明显不符合常理,且在分户后的十余年时间里,张某并未提出异议,其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故张某请求确认西长安街管理所变更刘某为北京市西城区东松树胡同9号房屋承租人的租赁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