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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各地税局关于简化个人向特定亲属关系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的通知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1/22   阅读:2805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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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各地税局关于简化个人向特定亲属关系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经市局研究决定,从201511日起,简化个人向特定亲属关系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

个人将不动产无偿 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在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证明上述特定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房产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赠与提示单

一、需要提交资料:(用A4纸单面复印)

1、亲属关系公证书、赠与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受赠人与赠与人的合法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赠与房屋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如果纳税人委托他人申报缴税,被委托人还须持有纳税人的委托书,并携带被委托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直系亲属赠与提示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契税税率3%

三、非直系亲属赠与

1、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凭证未超过5年的普通住房全额征收营业税(综合税率5.6%

2、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凭证超过5年的非普通住房差额征收营业税(转让价减去购入价的差额)综合税率5.6%

3、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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