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擅卖房并声明担责 买方非善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件当事人】
原告周先生、被告宋女士。
【基本案情】
妻子宋女士因夫妻关系恶化,独自通过房屋中介与王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出具声明,如日后发生纠纷由宋女士一人承担。丈夫周先生得知后,将妻子和买房人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做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5年,原告周先生与被告宋女士登记结婚,2011年取得昌平区一处房屋的所有权。2012年11月,宋女士通过房地产中介公司与王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当场出具书面声明,该房屋售出后如夫妻之间发生任何纠纷均由宋女士一人承担,与王女士无关。一周后,王女士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与宋女士一起办理了网签。
周先生诉称:诉争房屋是他和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无权私自转让。妻子与王女士的行为侵犯了周先生的合法权益,因此他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妻子和王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宋女士辩称:她和周先生两人随时可能离婚,家里经济有些拮据,自己这才想到把房子卖了。当时房屋中介也在场,大家都知道房产是夫妻共同的,为此,中介公司还让她出具了一份书面声明。
被告买房人王女士也辩称:不同意原告周先生的诉讼请求。她与宋女士签订的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而且房款也已经支付了97%以上。宋女士曾说过家里是她做主,并为此出具了声明。此外,房屋的相关手续中也只有宋女士一人的名字,作为善意第三人,王女士认为,这份房屋买卖合同应该是合法有效的。
【法院裁判】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所有权证明虽然登记为宋女士单独所有,但为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宋女士对于房屋的出售等重大事项应使原告周先生知晓并取得其同意。宋女士未经丈夫周先生的同意,即与第三人王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房人王女士经中介工作人员告知,已知房屋涉及原告利益,且在对原告是否同意出售涉案房屋未进行审查的情况下仍然与宋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不具备第三人善意购买的条件。因此,原告周先生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宋女士与买房人王女士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来源:中国法院网讯 刘海渊
原标题:夫妻一方擅卖房产 买方签署免责声明难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