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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不适用于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文书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4/4/5   阅读:4010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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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不适用于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的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来源:北京法院网   杨永红 原标题:民事活动中哪些文书不能使用电子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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