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的生效要件|以房屋代书遗嘱纠纷案为例
[关键词] 遗嘱,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代书遗嘱,遗嘱见证人,房屋遗嘱继承,房屋遗嘱继承纠纷,房屋遗嘱继承纠纷律师
侯先生与马女士是夫妻,二人生育2个女儿,长女候燕,次女侯梅。侯先生于2010年7月去世,马女士于2011年1月去世,留下位于四季青的房屋一处。马女士去世后不久,候燕向候梅出示了一份遗嘱,该遗嘱的立遗嘱人为侯先生与马女士,内容为在二老去世后,位于四季青的房屋归候燕继承。候梅认为,自己无论在精神上还是物质上也都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该遗嘱并非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在形式上存在瑕疵,应属无效遗嘱,故将候燕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父母的遗产。候燕则表示,自己一直随父母共同生活并照顾父母的起居,而候梅对父母不管不问,父母一气之下才决定将房屋让自己继承,该代书遗嘱是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该按照代书遗嘱分割遗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侯先生与马女士在立遗嘱期间,神志清醒,在两位见证人及一位代书人同时在场的情况下,由代书人根据二人口述总结并经确认后书写遗嘱,见证人、代书人和遗嘱人共同签名。该代书遗嘱符合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继承法禁止的情形。该案应该按照遗嘱继承处理,法院最终判令位于四季青的房屋归候燕继承。
法官释法: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该案的争议焦点,是确定按照法定继承还是按照遗嘱继承的问题,在一方提出有遗嘱的情况下,应当审查遗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该案涉及代书遗嘱,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请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由代书人书写是因为遗嘱人不能亲笔制作遗嘱,而非遗嘱人无遗嘱能力,由于受教育程度的影响,代书遗嘱的情况在农村比较普遍。代书遗嘱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代为书写遗嘱的人同时可以作为见证人;(2)见证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与遗嘱没有利害关系;(3)遗嘱应当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责任编辑:陈旭云 来源:北京法院网 文海宣 原标题:遗产诚可贵 亲情价更高(下)父母双亡,一纸代书遗嘱引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