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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欧先生与被告陈女士是夫妻关系,自1996年分居,至欧先生死亡,均没有在一起生活,未办理离婚手续。
雷女士自1996年起,与欧先生以夫妻名义同居。2006年,欧先生得到单位分房时,不想写陈女士的名字,就以单位要配偶书写放弃房产所有权才能办理产权为由,由陈女士书写《放弃声明》。2012年,购买此房的大部分房款是欧先生支付的,并出钱装修。
为了预防日后的争议,欧先生于2013年11月6日自书《遗书》,将房产归属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欧先生病故后,雷女士协同陈女士处理好欧先生身后事,与陈女士及其女儿商量房屋的事,但她们不做正面的答复。
为此,雷女士一纸诉状将陈女士及欧先生女儿告至法院,请求确认《遗书》有效。
遗书是否合法有效引争议?
庭审中,陈女士和女儿辩称,讼争房屋是欧先生与陈女士婚姻存续期间的合法财产,与雷女士无关;陈女士作出的《放弃声明》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证明她放弃该房产的权属,更不能以此为由剥夺她对该财产的继承权利,请求驳回雷女士的诉讼请求。
雷女士则认为,欧先生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合法,诉争房屋应判归自己所有。
法院说法:遗赠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法院审理认为,欧先生的遗赠行为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原告雷女士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驳回原告雷女士的诉讼请求。
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表现,被告陈女士本应享有继承欧先生遗产的权利,但因欧与雷女士长期同居,在生前将财产赠与雷女士,实质上剥夺了其妻陈女士的继承权。因此,遗嘱因其内容和目的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遗嘱成立要件,该遗嘱应属无效遗嘱。遗嘱无效,其遗赠行为自然无效。
(来源:中国法院网广西法院;作者:黄颖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