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卖方被判赔偿信赖利益损失75万元
--张涛律师代理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损失赔偿纠纷案终审再胜诉
【案情提要】
2009年4月,被告朱某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原生墅小区某号楼3单元某室的房屋售予原告梅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梅某于合同签订当日向朱某支付房款定金壹拾万元整,按照合同约定,梅某5月2日向被告朱某补齐购房定金贰拾万元整,朱某于7月1日前将房屋交给梅某居住,并在10月15日前办理该房屋贷款的解押手续。合同签订后,梅某支付朱某定金30万元,梅某也于7月26日入住该房屋。后朱某之妻以朱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属夫妻共有的房产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朱某与梅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案经大兴区法院、北京市一中院两审终审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梅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挽回经济损失,特聘请张涛律师担任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损失赔偿纠纷案代理人。
【一审判决】
大兴法院经审查完全采信了张涛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被告朱某在处分夫妻共有的房屋时,未征得共有人的同意,对《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70%的责任;原告方梅某主张的房屋差价损失,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丧失订立其他有利合同的信赖利益损失,被告朱某应予赔偿。为此 ,大兴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朱某返还原告梅某房款309000元,被告朱某赔偿原告信赖利益损失75万元。至此,张涛律师代理原告朱某的该起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损失赔偿案一审以胜诉告终。
【二审进展】
大兴法院判决后,被告朱某不服提起上诉,张涛律师受聘继续担任梅某的代理律师。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同样采信了张涛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给梅某造成了重大损失,梅某是从公开渠道得知朱某出售房屋,且诉争房屋产权证上只有朱某的名字,朱某未披露还有其他共有人的信息,由于朱某在处分夫妻共有房屋时未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对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有重大过错,故一审法院依据梅某方主张认定朱某承担70%的责任,赔偿梅某房屋差价损失(即信赖利益损失)75万元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朱某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张涛律师代理的该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损失赔偿(信赖利益损失)纠纷案获得预期理想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