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购公房上市审核基本流程是什么?
二、办理已购公房上市需准备哪些材料?
1、若产权人能到场,需准备:
①产权人身份证
②产权人配偶身份证
③房屋所有权证
④原始购房合同(或买卖协议、买卖契约)
⑤物业费与供暖费结清证明
2、若产权人无法到场,需准备:
①公证委托书(委托事项为:代办央产房上市审核手续)
②受托人身份证
③产权人身份证
④产权人配偶身份证
⑤房屋所有权证
⑥原始购房合同(或买卖协议、买卖契约)
⑦物业费与供暖费结清证明
注:1、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产权人配偶身份证可为复印件;持公证委托书,产权人身份证可为复印件),交易办公室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应为A4纸,二代身份证需复印正反面。
2、如原始购房合同(或买卖协议、买卖契约)丢失的,可到原产权单位或房屋所在区县房地局调出原始购房合同(或买卖协议、买卖契约),复印后加盖原产权单位或房屋所在区县房地局公章。
3、如原产权单位与产权人未签订购房合同(或买卖协议、买卖契约)的,原产权单位应开具无购房合同证明,并注明单位经办人和联系电话。
4、凡2012年4月1日前已办理《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因过期、丢失等原因需要补办的,均按照上述要求重新办理。
5、凡因继承、赠与、法院判决等事项办理《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的,须提供相关材料原件,交易办公室留存复印件。
三、已购公房上市审核包含的内容有哪些?
依据《关于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房改〔2012〕29号),凡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由于各种原因需办理转移、变更及抵押登记的,由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以下简称交易办公室)统一审核。转移登记包括出售、继承、遗赠、赠与、离婚析产、夫妻间房屋转移、法院判决等;变更登记包括已购公房改为商品房、夫妻间房屋变更等。
四、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优惠价购买的房屋,上市出售流程有何区别?
出售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房屋,需提供必备要件到交易办公室核对住房档案;出售按标准价或优惠价购买的房屋,需先到房屋原产权单位补交成本价款,由原产权单位向交易办公室开具已补交成本价款的证明,再提供必备要件到交易办公室核对住房档案。
五、哪些情况需要建立职工住房档案?
依据《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建立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管房改〔2003〕205号),凡在京中央单位职工均应由其所在单位建立职工住房档案。住房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1、职工及其配偶姓名、职务、职级、参加工作时间等。
2、职工住房的地址、面积、结构、类型及产权单位等。
3、职工住房超标处理情况。
4、职工领取住房补贴情况。
5、房屋抵押、查封及其它纠纷等情况。
6、房屋是否属于不宜公开上市出售范畴。
7、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在京中央单位产权房由其它单位人员居住的,产权单位亦应进行登记,建立住房档案。
其中,职工住房包括: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或异地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安居房(康居房),以及继承或赠予的其他私有住房。
六、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住房面积超标的职工,如何进行超标处理?住房档案该如何完善?
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国管房改字〔2000〕36号)和《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130号),职工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住房面积超标的,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是职工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住房同属一个产权单位的情况。如果都是购买的住房,由该产权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超标处理;如果既有承租的住房,也有购买的住房,只对承租的住房进行超标处理。
二是职工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住房分属不同产权单位的情况。如果都是购买的住房,由其中建筑面积较大一套住房的产权单位处理超标事宜;如果既有承租的住房,也有购买的住房,由承租住房的产权单位处理超标事宜。
产权单位依据文件要求对拟上市出售房屋做完超标处理后,须将处理结果录入该房屋的职工住房档案中。
七、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应缴纳的房屋物业费、供暖费如何解决?
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新发生的供暖、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原产权单位及出售人所在单位不再承担。买受人应与该房屋的供暖、物业部门重新签订供暖、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八、如何领取《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
产权人或受托人持必备要件到交易办公室审核住房档案无误后,填写《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情况登记表》。交易办公室审核无误后,向产权人或受托人提供《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 九、已购公房上市审核大厅办公地址和办公时间?
办公地址: 朝阳区朝外大街甲10号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 9:00-12:00 13:30-16:30
周五9:00-12:00
咨询电话: 65993081
十、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标准?
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国管房改字〔2000〕36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如下:
十一、各区县房屋管理局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