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延迟付款致新政出台无法购买 卖方诉请解除合同违约赔偿获法院支持
--张涛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违约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张A诉称:2010年4月27日通过链家公司与被告张B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张B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秀园20号楼C门D号房屋出售给我。事后张B出国卖房事宜都是其母亲出面办理,不明确告知我是否卖房。后国家出台新政,而我与张B约定以贷款方式购买D号房屋,但我在北京已贷款购买了三套住房,且不能提供1年以上的社保记录,因此无法办理贷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被告张B退还购房定金3万元。
【代理情况】
张B及其母亲从未到过法院,接到朝阳法院奥运村法庭的开庭传票后非常紧张,慕名找到张涛律师。张涛律师在详细询问了相关交易情况并全面查看了相关合同文件后,分析认为:1.原告张A按约应于2010年6月30日前支付首付款63万,但其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2.原告张A是因拖延交纳购房首付款,准备资料不齐全,导致银行贷款未成功,是其自身原因所致,与国家房地产新政无关;3.被告张B在履约过程中无违约行为,定金不应退还。同时,张涛律师了解到是原告张A不想买房了,而鉴于张A在履约过程中的反复及对张B及其母亲的恣意骚扰,张涛律师建议张B及其母亲与张A解除该交易。张B及其母亲对张涛律师的解答非常满意,遂即委托张涛律师全权代理本案。
【判决结果】
朝阳法院奥运村法庭开庭审理后,完成采信了张涛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张A未按约定支付购房首付款已构成违约,鉴于张B同意亦解除购房合同,遂判决张A与张B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定金不予返还。该判决已生效并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