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房屋买卖 >> 文章内容
易居房产律师张涛评析一起分手后女方强行占房 男方起诉要求腾退的纠纷案件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9/6   阅读:1526次 ;分享到:
0

导读

(案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王某与李某曾是恋人,在李某意外怀孕并流产之后双方分手,并达成分手协议,由王某给付李某10万元补偿。可在分手5个月后,李某又入住王某名下房产,并长达半年拒不搬出。王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腾退房屋。

56岁的王某和33岁的李某原是恋爱关系。2013年7月二人相识,同年10月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交往过程中,双方都认为有一定差距,不可结婚,直至2014年初,女方意外怀孕。双方就流产一事达成了共识,还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协议中约定了王某一次性补偿李某10万元,并在15天内支付给女方。双方皆保证相互不再有任何责任关系,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纠缠对方、或影响对方生活。分手后,李某搬出了双方同居之所。

本以为这段情感关系就这样了结的王某,半年后又一次见到了李某。王某在诉讼中陈述,2014年7月20日,李某以自己拿到驾驶证要请吃饭为由来到了王某家,但未曾想李某来了之后就再未离开,还占住了涉诉房屋中的东卧室,又将其个人衣物等生活用品全部搬到了这里。在其与李某的多次沟通中,李某不仅不听劝说,还歇斯底里地砸摔东西,借口闹事,甚至威胁要杀人烧房子。而李某想要的不仅是这套房子,还有王某的一千万公司股权。目前,李某已经占住房屋半年之久,而王某别无他法,只好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李某腾房。对此,李某表示,自己是受邀入住涉诉的101号房屋。而且分手的时候虽然王某给了自己10万元,但后来其又说要融资,想把钱要回去,李某觉得王某也违约了,所以不同意腾退房屋。

法院认为:李某基于曾与王某发生男女关系为由占有、使用王某购买的101号房屋并无事实与法律的依据,判决李某于十五日内腾空涉案的101号房产

易居房产律师评析: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孳息。王某于2009年1月17日购买了101号房屋,并一次性全额付款。王某虽尚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但系101号房屋的合法占有人。李某基于曾与王某发生男女关系为由占有王某购买的101号房屋,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李某的行为系无权占有,王某作为权利人有权要求李某返还101号房屋。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相关资讯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张涛,关注张涛律师,即时了解房产热点资讯,关注最新纠纷审判动态,有效预防法律风险,轻松化解房产纠纷!... 详细
电话:13911056513
传真:010-65542185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
   大厦D3B
zhangtao_lawyer
微信订阅号
lawyerzhangtao
微信个人号
最新推荐
  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用婚前个人房产抵押贷款买房..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建设的房..
  房地产企业股权收购流程基础..
  土地承包期内,农户家庭成员..
  因新政增加460万首付,买..
  判决生效后将房屋抵押他人借..
  夫妻一方将共有房屋抵押行为..
热点关注
  自愿达成“以房抵债”协议,法院..
   继承纠纷和分家析产纠纷的区别..
  【号外】2017年不动产登记收..
  央产交易大厅|关于央产房超标处..
  从法院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看离婚..
   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继承案件中的析产与继承问题
   宅基地确权之后,出现这几种情..
易居房产律师网(中国 北京)版权所有
电话:13911056513   地址:北京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100027)
京ICP备14013249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