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房屋买卖 >> 文章内容
房屋买卖逃税遭重罚 ,法院认定中介公司承担较大责任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5/22   阅读:1702次 ;分享到:
0

 房屋买卖逃税遭重罚 ,法院认定中介公司承担较大责任

委托中介卖房本为图个省心省力,孰料竟因偷逃税款而被税务部门重罚,卖家与中介由此展开一场“责任归属”的拉锯战。10月31日,上海一中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宣判。

别墅卖方与房产中介合意偷逃税费遭重罚法院认定中介公司承担较大责任

如火如荼的房地产业给房地产中介公司带来了春天,这些中介公司在房屋买方和卖家之间充当顾问的角色,促成双方的房屋买卖交易,并从中收取中介费。然而有些中介公司为了招揽生意,竟然动起歪脑子,通过伪造合同、做低房价的方式虚假报税以使客户少缴纳税款。赵丰将位于浦东新区的一处别墅以2300万元的价格出售,并委托宇轩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宇轩公司)代办缴税事宜,却因偷逃巨额税款,被税务部门重罚。事后,赵丰将宇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宇轩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0月31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居间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宣判,二审改判宇轩公司赔偿赵丰经济损失共计98万元。

为少缴税款 2千万别墅“缩水”变700万

几年前,经宇轩房地产公司居间,赵丰将其位于浦东新区的一处别墅以2300万元的价格出售,同时与宇轩公司签订佣金确认书,约定本次成交出售方所有税费包含佣金不超过100万元。之后,赵丰与宇轩公司工作人员杨番会面,合意做低房价。随后,宇轩公司工作人员持委托书、成交价为700万元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等虚假材料进行纳税申报,实际缴纳税款仅1万余元。期间,赵丰分三次给予杨番等人75万元“好处费”。

2千万交易额通过造假“瘦身”成700万,百万税款也“缩水”至区区1万元。巨额差价引起了税务部门的怀疑,浦东税务局很快查到赵丰偷逃税的行为,于是对其补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170余万元,加收滞纳金57万余元,并对其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82万余元。另外,杨番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行贿罪,也已受到了刑事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法院一审:赵丰与中介公司达成偷税合意 对其损失各担50%的责任赵丰补缴了相关款项之后,对宇轩公司提起诉讼,认为其与宇轩公司事先达成了税费加佣金不超过100万的约定,故其应当承担的税费中超过100万的部分理应由宇轩公司承担,同时要求宇轩公司赔偿其包括税务罚款、滞纳金、中介佣金等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近30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赵丰与宇轩公司工作人员合意通过做低房价偷逃税款,赵丰本人对其损失存在过错;工作人员实施了虚假纳税申报,宇轩公司对赵丰的损失亦存在过错。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对于赵丰的经济损失,赵丰与宇轩公司各承担50%的责任,判令宇轩公司应向赵丰赔偿70万余元。双方均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改判:员工违法行为仍属职务行为中介公司需承担更大责任

上海一中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双方当事人在佣金确认书中关于赵丰承担税费佣金总计不超过100万元的约定是否有效;二、宇轩公司是否应对其员工伪造申税材料进行虚假申报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若应承担责任,则该责任的范围和大小。

关于争议焦点一,赵丰在委托宇轩公司工作人员代办审税、过户期间,分次向对方支付“好处费”,形成偷税合意,且从理性角度看,作为出售方的赵丰也是在明知实际税费远超100万的情况下,仍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导致相应约定无效。关于争议焦点二,杨番等人以宇轩公司经办人员的身份与赵丰签订佣金确认书,并代其办理了审税等手续,该行为系居间服务工作的内容且事实上为宇轩公司带来了收益,应属职务行为,作为雇主的宇轩公司应就其员工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而本案损失的范围应以税务机关课以的罚款及滞纳金为限。在具体责任分配方面,宇轩公司作为专业的居间服务机构应相对承担更大比例的责任。据此,上海一中法院二审作出改判,判令宇轩公司赔偿赵丰经济损失98万余元。(文中所提均为化名)

文章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文/李潇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相关资讯
房屋买卖合同  购房款  继续履行  无权撤销  夫妻共同财产  赠与合同  
 
 
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张涛,关注张涛律师,即时了解房产热点资讯,关注最新纠纷审判动态,有效预防法律风险,轻松化解房产纠纷!... 详细
电话:13911056513
传真:010-65542185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
   大厦D3B
zhangtao_lawyer
微信订阅号
lawyerzhangtao
微信个人号
最新推荐
  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用婚前个人房产抵押贷款买房..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建设的房..
  房地产企业股权收购流程基础..
  土地承包期内,农户家庭成员..
  因新政增加460万首付,买..
  判决生效后将房屋抵押他人借..
  夫妻一方将共有房屋抵押行为..
热点关注
  自愿达成“以房抵债”协议,法院..
   继承纠纷和分家析产纠纷的区别..
  【号外】2017年不动产登记收..
  央产交易大厅|关于央产房超标处..
  从法院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看离婚..
   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宅基地确权之后,出现这几种情..
  继承案件中的析产与继承问题
易居房产律师网(中国 北京)版权所有
电话:13911056513   地址:北京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100027)
京ICP备14013249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