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婚前个人房产抵押贷款买房,协议离婚后主张返还其出资部分法院会怎么判?金额怎么计算?离婚后财产纠纷 婚前个人房产 夫妻共同财产 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明确写明签订协议时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案涉房屋首付款中部分系用一方婚前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因此该出资应为个人财产,该部分出资对应的房屋升值部分应归出资方所有,但在离婚协议中对此未予分割。虽然双方约定谁名下存款归谁所有,但该笔存款系婚后房屋卖房款,个人财产部分应该给付。温某与孙某系夫妻,生育了女儿温某1,双方于2020年3月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夫妻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夫妻各自名下的房产及房中家具、家电归各自所有;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且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离婚后双方继续同居生活,至2020年6月孙某带温某1离开家双方正式分居。温某和孙某于2013年10月购买了A房,登记在孙某名下,A房产首付款中40万元系温某用婚前房屋抵押贷款。2019年11月,A房产被变卖,卖得205万元,该款项存入孙某名下银行账户中。温某和孙某双方于2017年2月购买了B房,登记在温某名下。温某诉请:1、撤销其即温某与孙某签署的《离婚协议》;2、温某名下B房归温某所有;3、孙某支付温某房屋补偿款2210653.28元。支持温某的部分诉讼请求(即温某名下的B房产归温某所有,孙某给付温某A房产房屋补偿款68万元。)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法院为何还支持一方的房屋补偿款请求?上诉人孙某诉称:关于B房产,原审判决认定双方于2013年10月购买的B房产登记在孙某名下,首付款40万元系温某、温某婚前房屋抵押、抵押款。庭审中,温某认为房屋价款和契税费用合计120万元。温某个人财产占房屋份额33.2%,是错误的,温某在其自书于诉讼状中前后矛盾,前面称首付款中温某以婚前财产出资40万,后面又说温某父母为该房屋的购置出资4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温某与孙某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七条明确写明该协议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因此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对温某要求撤销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夫妻各自名下的房产归各自所有。因此对温某要求其名下B房产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孙某名下的A房产,首付款中有40万元系用温某婚前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因此该40万元出资应为温某个人财产。该部分出资对应的房屋升值部分应归温某所有,但在离婚协议中对此未予分割。因售房款205万元在被告处,虽然双方约定谁名下存款归谁所有,但该笔存款系婚后房屋卖房款,温某个人财产部分应该给付温某。故被告应给付原告补偿款68万元(2050000*33.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现行有效)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2017年07月01日起实施,现行有效)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更多“离婚后财产纠纷”相关文章(点击标题可阅读全文):裁判要旨:周某2离婚时隐瞒全款购买,未办理房产证的房产。再婚后将案涉房屋遗赠给再婚妻子。前任妻子依据未备案《离婚协议书》的约定诉请分得案涉房屋的全部权益,获法院支持。裁判要旨:方某与陈某的借名买房行为从家庭资产效益化角度观察,两兄弟所述操作不悖常理,其所提交的家庭内部协议虽有事后补签之嫌,但可以印证两兄弟未结婚成家前在父母主持下对两套房产将来归属达成共识的事实,即以陈某名义贷款,由方某实际还贷并占有使用房屋。陈某、方某两兄弟的事实主张基本符合事情原貌,也有相应证据加以佐证,且本案仍属家庭内部纠纷,不宜采用物权登记原理处理。
裁判要旨:当夫妻婚后共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归属发生争议时,应当根据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是否有效、有无涉及第三人利益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只要有充分证据足以确定该不动产的权属状况,且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就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
裁判要旨:签订离婚协议书,是为了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以及离婚后处理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问题而订立,是基于婚姻家庭的身份关系所订立的协议,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所作的财产处理,与双方的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条款构成离婚协议的整体,密不可分,关于房屋归子女所有的约定依附于双方离婚关系的解除,带有身份关系的性质,不同于单纯的财产赠与。他人私自出售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后共同赠与子女的案涉房屋,其行为违反了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更直接损害了子女的财产权益。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适用的条件是父母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不能由该条款得出只要父母向夫妻双方转账,夫妻双方用该款项购买房屋,则父母向夫妻双方的转账即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的结论。
裁判要旨:离婚协议约定待子女成年后将房产过户给子女,该约定是财产赠与的约定,即使赠与的财产权利尚未转移,单方也不能任意撤销。成年后的子女诉请父亲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最终获法院支持。
裁判要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房屋归子女所有的条款,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事由,否则任何一方均不得任意撤销。
裁判要旨:根据地区的习俗,按照合同整体解释、目的解释的原则,就涉诉宅院所立的文书中,所谓“为业”应指父母在世时将其所有的房屋等财产分配给子女的行为,农村房屋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涉诉宅院的分配也已实际履行,故夫妻双方通过父母的“分家”行为取得对涉诉宅院的所有权。双方离婚协议书中未就涉诉房屋进行分割,女方也没有放弃涉诉房屋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户口迁出行为,不影响对涉诉宅院房屋的权利。
裁判要旨:《安置协议》、《过渡协议》、《征地协议》系各方自愿达成,协议内容亦符当地规定,对参与拆迁工作各方均具有拘束力。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裁判要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适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