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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遇新政 丧失购房资格 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获支持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5/23   阅读:1350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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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房遇新政 丧失购房资格 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获支持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料北京突然颁布房产新政,姜先生还没来得及办网签便发现按新政自己已不具备购房资格,于是向卖家赵先生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返还5万元定金。

赵先生坚决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于是姜先生一纸诉状告上法庭。今天下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因房产新政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并当庭作出了支持姜先生诉求的判决。

姜先生于2017年3月20日与赵先生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赵先生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一处房屋,该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为办公。姜先生向赵先生支付了5万元定金。合同对于房屋的权属、成交方式、成交价格及资金划转方式、房屋的交付、权属登记等也予以约定。姜先生说,自己购买该房屋是想用于居住,但他万万没想到,房屋网签还没办就遭遇了北京商用房新政。

3月26日,北京市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规定个人购买商办类项目需满足的条件之一是“名下在京无住房和商办类房产记录”。而姜先生的妻子名下已拥有一套西城区的房产,且两人婚姻尚在存续期间,因此按照新政策,姜先生已不具备购买该商用房产的资质。姜先生认为,房产新政的颁布是自己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现在按照新政购买房屋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因此要求赵先生同意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在法庭上姜先生出示了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支付宝支付定金的截图和已有房屋的房产证及结婚证原件作为证据。

赵先生辩称自己并不存在违约情形,他认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与自己无关,而且他认为3月17日北京市已经颁布了《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通知》,原告应当对此后北京可能有房产新政颁布具有预见性。

法庭辩论结束之后,赵先生由先前的坚决不同意解除合同转变为同意解除合同,但依旧不同意退还5万元定金,并且拒绝法院调解。法院当庭判决解除姜先生与赵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判定被告赵先生退还原告姜先生购房定金5万元。

法官说法

 

庭审结束后,该案的主审法官杨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赵先生与姜先生于2017年3月20日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合同时,姜先生依据北京市相关政策规定符合购买办公用房的资格,该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理应依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但2017年3月26日出台的购买商业、办公类房屋政策的变更,致使姜先生不再具有购买商业、办公类住房的资格。现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被告赵先生也已同意解除合同,因此对于原告解除合同的诉求予以支持。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记者:丁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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