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叔遗赠侄子房产 引发父子对簿公堂
1990年,董先生因身体不好提前退休,由于一直未婚,退休后他投奔浙江弟弟家,因弟弟家居住条件不宽裕,之后董先生就住到了侄子小董家里,董先生在沪住宅便出租给他人。
2005年,董先生委托浙江某律师事务所立下一份遗嘱,将该房产留给侄子小董。2011年董先生去世,小董为叔叔办理丧事,之后,小董将叔叔去世的消息告知了租客,并与租客续签租赁合同,之后租金也直接给了小董。
2013年,小董与父亲商议,要按照大伯的遗愿办理在沪房屋的过户手续,不料,遭到了父亲和其他三位兄弟姐妹反对。小董不得已将自己父亲告上法庭,要求按照遗嘱继承该房屋。
庭审中,小董父亲的委托人向法庭表示,其哥哥董先生所立遗嘱属于遗赠,小董未在两个月内表示接受,因此该遗赠无效,按法定继承处理,应由自己继承。法院审理认为,董先生所立遗嘱虽属于遗赠,但小董两个月内实际占有该房屋,并行使了权利,无证据证明其要放弃继承,因此判决该房屋由小董继承。
【律师评析】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遗赠的法律适用问题。按照规定,继承人在遗嘱人去世后,只要不表示放弃就视为接受;而对于遗赠而言,如果被遗赠人未能在两个月内表示接受,遗赠就视为放弃。
这里应如何理解“到期没有表示视为放弃”。从继承法规定及本案来看,法院在掌握表示的尺度时,既包括明示,也包括以其行为作出的推断两种形式。笔者认为,遗赠中两个月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督促被遗赠人行使权利,以防止遗产所有权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如果在原权利人去世后,被遗赠人通过实际占有遗产足以表明其接受遗赠,在此情况下再剥夺其权利,显然是不妥的。对于本案而言,小董对于董先生多年照顾,这样的孝心和善心也应得到法律认可。
来源:房闻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