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易居房产律师团队研究部
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2017-101)
9.30新政是否影响买受人履约能力?买卖双方各执一词,看看法院如何认定!
---张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法律评析2
【关键词】
9·30新政 履约能力 解除合同 返还定金 首付款 抵押贷款 情势变更 商业风险 自筹款项增加 购房新政 贷款金额变化
【要点提示】
本文所选案例中,买受人与出卖人就9.30新政实施后,如何计算贷款数额及买受人自筹款项增加数额存在争议。法院认为,房地产经纪公司作为居间方,其系从事房地产经纪的专业机构,法院采信其对购房新政后本案所涉合同贷款金额变化情况之陈述。按照居间方的说法,无论采取何种价款支付方式,买方都需要至少自筹66万元左右的购房款,此种情形确已给买方的履约能力造成了重大影响,合同继续履行会产生一定困难。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买受人、反诉被告、被上诉人)
被告:王某(出卖人、反诉原告、上诉人)
第三人: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26日,张某与王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就买受人的付款方式做了以下约定:买受人于2016年9月26日向出卖人支付购房定金100000元;买受人于2016年9月27日向出卖人支付第二笔购房定金100000元;买受人于银行面签当日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920000元;剩余房款3000000元买受人以贷款方式支付;剩余房款1300000元在过户前一日存入资金监管账户。
2016年9月30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出台实施了《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购房新政,即9.30新政),其中第四条规定:“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购买首套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自住型商品房、两限房等政策性住房除外),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无论有无贷款记录,首付款比例均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2016年10月1日,张某告知王某因购房新政实施,超出其价款负担能力,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并于2016年11月2日,向王某出具《解除合同通知书》,并要求返还定金20万。
2016年12月1日,王某向张某出具《解除合同通知书》,并要求支付违约金1084000元(含20万元定金)。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于2016年9月2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成交确认及定金收付协议》;2、王某退还定金20万元。
王某提起反诉,请求:1、张某支付违约金1084000元。
【法院判决】
一审:1、王某退还张某定金二十万元;2、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3、驳回王某全部反诉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法院如何认定9.30新政是否影响买受人的履约能力?
买方与卖方就购房新政实施后,如何计算贷款数额及买方自筹款项增加数额存在争议。
对此,买方表示根据《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其以430万元作为计算贷款计算基数,可贷款300万元,新政后,在被认定为购买二套住房的情况下,无法继续按300万元贷款,以房屋所在区域房屋总价高限计算,最高贷款只能为234万元,相当于增加首付款金额至少为66万元,还有相应的税费增加,超出经济能力。
卖方则表示购房新政出台仅为一个正常的商业风险问题,若以房屋总价542万元为基数计算,张某可贷款270万元左右,与合同约定的贷款300万元,仅相差30万元。另外,买方在购房新政出台后没有具体履行贷款环节,其存在主观恶意违约,应赔偿损失。
居间方即房产中介公司出具的证明载明:2016年9月30日购房新政出台,由于新政对首套房的认定标准发生变更,买方的情况应被认定为购买二套普通住房,导致合同中房款支付比例有所变化,如仍贷款300万元,房屋成交价应为600万元,已超过合同总价,不成立。①如果在不超过所在区域房屋总价最高限价468万元的基础上计算,最高贷款234万元,其首付款金额至少增加66万元,税费也相应增加;②如想在234万元基础上提高贷款额,成交价将高于区域房屋总价高限,视为二套非普通住房,首付比例将提高到70%。
法院认为,某公司作为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的居间方,其系从事房地产经纪的专业机构,法院采信其对购房新政后本案所涉合同贷款金额变化情况之陈述。因此,按照合同约定的房屋成交价格430万元来计算可申请贷款金额,买方需要额外自行筹措购房款85万元左右;即使按照房屋总价最高限价468万元来计算可申请贷款的金额,买方需要额外自行筹措购房款66万元左右。也就是说,无论采取何种价款支付方式,买方都需要至少自筹66万元左右的购房款,此种情形确已给买方的履约能力造成了重大影响,合同继续履行会产生一定困难。因此,继续履行合同会导致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失衡,合同的不可履行也不可以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