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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当前房屋买卖合纠纷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
         发布者:易居房产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8-1-24   阅读:2172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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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以及城镇化的发展,我市房屋交易市场火爆,居民购房意愿强烈,房地产市场交易频次增加,房屋价格上涨趋势明显。伴随着商品房市场的蓬勃发展,商品房销售出现新特点的同时也产生新的问题,与商品房市场有关的纠纷在逐年增加。2017年上半年开始我院受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数量大幅增加,争议也不断增多。

 

  一、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纠纷特点

 

  今年来,邗江法院审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呈现新收数量上涨迅猛、诉讼标的额较大、调解难度较大的特点。

 

  一是新收案件数量上涨速度迅猛

 

  今年以来,扬州房价都在显著提高,购买需求又旺盛,房价涨幅较大,房屋买卖市场较为活跃,与此相对应,法院院受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也随之大量增加。突如其来的大批房产买卖案件反映房屋买卖市场的不稳定,也给法院案件的审理带来了诸多困难和挑战。

 

  二是诉讼标的额较大

 

  房产纠纷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几乎都超过一万元,这个数额按照目前玉林城区的生活水平相对较大。而且,由于大部分房产纠纷都是几十户、几百户业主共同起诉开发商,所以针对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诉讼标的总额就可能有几百万,甚至上千万。总体而言,房产纠纷案件因其本身具有巨大的价值属性而致使因其引发纠纷的诉讼标的额较大。

 

  三是案件调解难度较大

 

  房产纠纷案件面临着巨大的调解困难。特别是那些人数众多的、针对同一开发商的群体性房产纠纷案件,由于各个购房者理解、认识和要求均不同,要使他们达成统一意见,法院面临着非常大的困难。此外,也有许多案件是因为第三方因素导致难以调解。比如,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需要房产管理部门的配合,作为出售商品房的开发商不可能独自完成,导致那些主张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办理房产证的纠纷案件难以调解。

 

  二、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主要类型

 

  一是房价起伏、政策变化导致购房者中途违约。经济形势的变化及房地产调控政策会导致房价涨跌起伏,出卖方因房价上涨幅度较大为赚取房差价而故意毁约,银行对于个人房贷审查收严等会使得购房者无法继续履行支付剩余房款的义务,从而引发纠纷。

 

  二是出卖方延期交付房屋或买受方逾期付款。出卖人在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会出现所建项目未能按期交付,购房人起诉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也会出现买受人因贷款未能及时到位或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导致款项交付不及时从而引发诉讼。

 

  三是开发商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协助义务。部分开发商在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之后,拖延了办理产权证书的时间,购房人起诉开发商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为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并支付违约金。

 

  四是购房者因房屋质量瑕疵提起诉讼。部分商品房即使通过竣工验收取得备案登记证,仍然存在渗漏、空鼓、裂缝等质量瑕疵。购房者在接房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整改责任,履行修复义务。但实践中,部分购房者提出的要求往往不能与开发商达成一致,购房者通常会诉诸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或者解除购房合同。

 

  五是开发商对房屋的配套设施宣传不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如今,开发商不实夸大的广告宣传在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的影响已经愈发凸显,因开发商宣传不实,购房者起诉要求开发商履行修复义务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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