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易居律师团案例库YJFC1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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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可持法院生效判决就各自份额直接单独进行房屋登记,无需其他继承人协助配合!
---甄某1等与甄某3法定继承纠纷案法律解析
【关键词】
法定继承纠纷 房改房 工龄折抵 夫妻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 按份共有登记 不动产权登记
【要点提示】
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且不存在配偶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故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各继承人按份继承涉案房屋后可持生效判决就各自继承的遗产份额单独进行不动产权登记。
【当事人信息】
原告:甄某1(被继承人二女)、甄某2(被继承人长女)
被告:甄某3(被继承人长子)
【案情简介】
甄某4和张某系夫妻关系,育有子女三人,分别是长女甄某2、长子甄某3、二女甄某1。
1992年1月17日,甄某4去世,生前未立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此后,张某以购买房改房的方式取得涉案房屋,并于2000年10月11日就该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号:京房权证海私成字第XX号;2011年10月10日,变更为X京房权证海字第XX号)。2018年3月9日,张某去世,生前未立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涉案房屋由甄某3居住使用。
甄某1、甄某2向法院诉请:一、登记在张某名下的涉案房屋由甄某1、甄某2和甄某3共同继承,各继承上述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二、甄某3协助甄某1、甄某2按各自应继承份额办理不动产权按份共有登记。
【法院判决】
一、涉案房屋由甄某2、甄某1和甄某3共同继承所有,甄某2继承30%的份额,甄某1继承30%的份额,甄某3继承40%的份额;
二、驳回甄某2、甄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解析】
通过生效判决按产权份额继承房屋可直接单独进行登记,无需其他继承人协助配合!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涉案房屋属于张某个人财产还是张某与甄某4夫妻共同财产存有争议,其中,甄某1、甄某2认为属于张某个人财产;甄某3认为购房时使用了甄某4工龄,故应为张某与甄某4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系甄某4去世后张某购买,甄某3虽称购房使用了甄某4工龄,但未就此提交证据,故应认定涉案房屋系张某的个人财产,且不存在甄某4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因涉案房屋系张某的个人财产,其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故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甄某3虽主张其支付了涉案房屋的购房款,但未就此提交相关证据,故法院对其该项意见不予采信;甄某3主张因与张某共同居住、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故应适当多分遗产,依据双方提交的相关病历显示张某生病住院期间,甄某1亦曾陪同就医,但甄某3之女甄某5与张某共同居住生活、甄某3处理张某丧葬事宜等情节,应在分割遗产份额中予以考虑,故法院酌情判定甄某2、甄某1和甄某3共同继承涉案房屋,其中,甄某2和甄某1各继承30%,甄某3继承40%。
另法院认为,鉴于双方均可持生效判决就各自继承的遗产份额单独进行不动产权登记,故对甄某1、甄某2主张甄某3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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