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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就是20余年,借出容易收回难!六旬老汉诉请返还出借的承租公房,法院为何不支持?
         发布者:易居房产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25   阅读:2664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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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易居律师团案例库191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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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就是20余年,借出容易收回难!
六旬老汉诉请返还出借的承租公房,法院为何不支持?
----张某等占有物返还纠纷案(二审)法律解析

【关键词】
占有物返还纠纷 公房承租 出借居住 腾空返还

【要点提示】
法院认为借住人入住涉案房屋是经出借人同意的,双方系亲属关系,且借住人已在此居住20余年,并在此结婚生子,借住人之妻、之子亦一直在此居住,三人又无其他住房,故暂时不具备腾房条件。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3(被上诉人)
被告:张某1、刘某、张某2(上诉人)

【案情简介】
张某4(已于2008年去世)共有三子,即张某5、张某3、张某6。张某1系张某5之子;张某1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张某2系张某1、刘某之子。
涉案房屋系某区房管所管理的公房,承租人为张某3。张某3承租房屋后,张某1自1992年便在此居住,并结婚生子。现涉案房屋仍由张某1、刘某、张某2一家三口居住。
张某3诉请:张某1、刘某、张某2将涉案房屋腾空交还。

【法院判决】
【一审】
张某1、刘某、张某2将涉案房屋腾空交予张某3。
【二审】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驳回张某3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解析】
将承租的公租房出借他人居住,20余年后诉请腾空返还,为何法院不支持?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涉案房屋系张某3承租的公房。张某3作为承租人有权对房屋的使用权进行支配,现其要求张某1一家三口腾房的请求,于法有据。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张某3与张某1系叔侄关系。张某1自1992年就在此居住,其入住涉案房屋系经张某3同意的。虽然张某3在二审诉讼中否认张某1入住涉案房屋系经其同意的,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张某3的起诉状中明确载明,因张某1进京无处居住,张某3作为张某1的叔叔将涉案房屋交予张某1居住至今。鉴于张某1入住涉案房屋是经张某3同意的,张某1与张某3又是亲属关系,且张某1已在此居住20余年,并在此结婚生子,张某1之妻、之子亦一直在此居住,三人在本市又无其他住房,故法院判决暂时不具备腾房条件,
另,法院认为,张某1一家应当积极寻找房源,尽快创造为张某3腾房的条件,同时与张某3多沟通协商寻求多种解决问题的途径。张某3亦应多从亲情及家族历史的角度考虑,尽量与张某1一家协商解决腾房事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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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物返还纠纷  公房承租  出借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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