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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夫妻离婚后,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关于该借贷关系是否存在,应由主张该法律关系存在一方当事人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若承担举证责任一方未对应举证证明的事实予以充分证明,法院对其主张不支持。
裁判要旨: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情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目的,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情况下,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等证据予以审查,以防止当事人将超出法律规定保护限额的高额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
裁判要旨:出借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签订之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裁判要旨:出借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请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法院审理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5.高院法官评析+裁判要旨:仅有转账凭证,民间借贷案件如何认定《人民司法》
裁判要旨:原告仅提供金融机构转账凭证证明款项支付事实,而不能提供借款合同或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情况下,被告抗辩原告的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时,被告对该主张既要作出具体的合理解释,还需要提出一定的证据加以证明。因被告所承担的是反证义务,其提交的证据不必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只需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使得待证的借贷合意这一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此时举证责任再次转移至原告,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裁判要旨:让与担保与以物抵债虽然在外观上均存在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约定,但二者的区别在于:一、让与担保的意思表示一般成立于债务到期之前;而以物抵债的意思表示一般成立于债务到期之时或之后。二、当事人设立让与担保的,并未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意思表示,而仅有为借贷合同设立担保的意思表示;而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所要解决的问题在于债务到期后如何清算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即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就已达成通过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终止前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
7.在分居或离婚诉讼期间,如何认定夫妻一方对外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要旨:在夫妻处于分居或离婚诉讼期间,就一方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认为:首先,夫妻关系长期不睦,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向债权人借取大额款项,用于夫妻双方的日常生活或者经营的可能性较小。同时亦无法证明该款项用于共同经营的事实;其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较为密切,即使不清楚夫妻双方正在进行离婚诉讼,对双方夫妻关系长期不睦亦应有所了解。对出借的资金安全应该是更为谨慎的,因此对该借款是否系两人共同意思表示,其应当也必然会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但债权人并无证据证明其有理由相信配偶举债方向其借款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也无证据证明举债方所借款项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该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要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购买房屋,一方父母向夫妻一方转账,夫妻一方本人亦认可转账款项系借款,并于事后(多年后)书写了欠条对此予以了确认,应认定配偶一方父母支付的购房款项为借款。
9.在分居或离婚诉讼期间,如何认定夫妻一方对外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要旨:在夫妻处于分居或离婚诉讼期间,就一方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认为:首先,夫妻关系长期不睦,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向债权人借取大额款项,用于夫妻双方的日常生活或者经营的可能性较小。同时亦无法证明该款项用于共同经营的事实;其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较为密切,即使不清楚夫妻双方正在进行离婚诉讼,对双方夫妻关系长期不睦亦应有所了解。对出借的资金安全应该是更为谨慎的,因此对该借款是否系两人共同意思表示,其应当也必然会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但债权人并无证据证明其有理由相信配偶举债方向其借款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也无证据证明举债方所借款项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该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