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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节选)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4/10/8   阅读:3196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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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1、当事人就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一方以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对租赁房屋没有所有权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当事人就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3、当事人就未经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未办理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租赁房屋因出租人原因未经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合格致使房屋不符合使用条件,承租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应予支持。

  4、涉及“群租”房屋的租赁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属于“群租”房屋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5、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未经合法审批订立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集体所有土地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租赁合同无效。但租赁合同出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可以认定租赁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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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高法发﹝2013﹞462号  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出租  “群租”房屋的租赁合同效力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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