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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务|新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问题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5/26   阅读:1910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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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铺长期使用权转让问题

  实践中商铺的经营者为筹集资金,将商铺的长期使用权(通常是超过20年以上的使用权,与经营者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期限相同),以优惠的价格出售他人并约定商铺由其统一出租经营管理每年给予商铺买受人固定比例收益,但商铺房产仍登记在经营者名下,对商铺长期使用权购买合同是否有效?

  我们认为:此协议属于保留所有权出卖使用权的买卖合同出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并非为法律所禁止应认定为有效。法律对租赁期限规定最长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但没有规定使用权买卖的最长期限,因此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买受人购买的仅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的完整权能,因此不能对抗所有人如果所有权人解除合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买受人只能主张损害赔偿。

二、售后包租的效力认定问题 

  售后包租是开发商为了促进销售,在商品房出售时与买受人约定:在出售后的一定期限内由该开发商以代理出租的方式进行出租,以包租期间的租金冲抵部分销售价款或偿付一定租金回报的行为。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对于售后包租是否认定无效?

  我们认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且非法律和行政法规,因此不影响售后包租行为的效力。实践中要区分售后包租与借贷融资的关系,如果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的售后包租,应认定为借贷融资关系,而非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根据2011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符合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76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 

三、虚构商品房买卖合同套取银行货款的问题

"关系人"商品房买受人与开发商假意签订预售合同,以商品房买受人享有的低息房货政策帮助开发商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借贷。实践中出现开发商起诉房屋买受人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对此应认定为脱法行为,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

(本文选编自史上最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疑难问题及审判观点继承——文╱潘军峰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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