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房屋买卖 >> 文章内容
审判实务|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中的新问题处理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5/26   阅读:2330次 ;分享到:
0
一、关于委托人的任意解除权问题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性质上属于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有疑问的是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中是否允许当事人特别约定解除权的放弃?

  我们认为,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中受托人往往已经开始了所涉楼盘的销售处、销售广告等的设计与宣传工作,有的为委托事务已经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来开拓市场、联系客户。基于风险的分担,应当允许双方以约定排除委托人的任意解除权。

二、关于溢价款问题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当事人如果在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中约定受托人可以收取溢价款的是否无效?

    我们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溢价奖励的约定系双方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应当认定为有效。 

  关于佣金与溢价款的收费标准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实行独家代理的房地产经纪收费最高不得超过成交价格的3%对于约定的佣金和滥价款超过成交价格3%的标准超过部分应否支持?

  我们认为,《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且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故对合同效力不产生影响。 

三、关于可得利益的问题

  实践中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解除后受托人主张可得利益的实践中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根据商品房面积和现有市场价格计算可得利益予以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受托人代理商品房销售是否能够获得佣金尚受国家政策、房地产市场等多种因素影响,其以合同所约定的可销售金额为依据主张可得利益不能成立;第三种观点认为商品房委托代理合同解除,涉案商品房并未进行实际销售,对可得利益由法院根据个案酌情处理。 

我们认为如果佣金、溢价款等可得利益通过现有条件可以确定,具有确定性则予以支持;如果通过现有条件无法具体确定则不予支持。

 (本文选编自史上最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疑难问题及审判观点继承——文╱潘军峰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相关资讯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  委托代理销售合同解除  溢价款约定是否有效  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可得利益  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张涛,关注张涛律师,即时了解房产热点资讯,关注最新纠纷审判动态,有效预防法律风险,轻松化解房产纠纷!... 详细
电话:13911056513
传真:010-65542185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
   大厦D3B
zhangtao_lawyer
微信订阅号
lawyerzhangtao
微信个人号
最新推荐
  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用婚前个人房产抵押贷款买房..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建设的房..
  房地产企业股权收购流程基础..
  土地承包期内,农户家庭成员..
  因新政增加460万首付,买..
  判决生效后将房屋抵押他人借..
  夫妻一方将共有房屋抵押行为..
热点关注
  自愿达成“以房抵债”协议,法院..
   继承纠纷和分家析产纠纷的区别..
  【号外】2017年不动产登记收..
  央产交易大厅|关于央产房超标处..
  从法院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看离婚..
   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继承案件中的析产与继承问题
   宅基地确权之后,出现这几种情..
易居房产律师网(中国 北京)版权所有
电话:13911056513   地址:北京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100027)
京ICP备14013249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