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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名买房"难受法律保护 房款白交房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7/22   阅读:2074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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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子是人们生活中的大事,由于种种原因,熟人之间商议好“顶名买房”的事在现实中时有发生,而因此引发的纠纷也并不少见。昨天,济南历下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生效判决:十多年前单位房改售房,两家商量后“顶名买房”,如今一方欲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实际到位”,却催要无果,无奈之下诉至历下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为了购房,一些消费者采取违规违法途径,然而一旦发生纠纷,这些“不能说的秘密”难以受到法律保护。

当年单位分房双方私下交易

原告邹依依诉称,自己与第一被告汪俊俊去世的丈夫葛易韶原是同一单位同事。1998年,邹依依福利分房一套,当时葛易韶向其借住该房。自2008年起,第一被告将该房屋借给第二被告夏芝敏居住至今。如今邹依依已经结婚生子,需要居住该房,多次要求两名被告将房屋返还被拒。原告邹依依要求第二被告返还房屋,并支付租金1.8万元。

第一被告汪俊俊则辩称,当年单位分房时经两家商量,葛易韶以邹依依的名义拿到了这套福利分房的房门钥匙,之后又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1998年房改,葛易韶又以邹依依的名义交了购房款,买下了这套房子,并于2003年以邹依依的名义拿到了房产证。

如今法院判决房子归了“主人”

历下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某公司福利分房时,原告邹依依及其父亲邹大功各分得一套房屋。分房后,经邹大功及邹依依同意,涉案房屋钥匙由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葛易韶领取,并自2008年起由第二被告夏芝敏居住至今。另查明,1998年10月,国有住房出售专用发票上填写的购房人名字是邹依依,金额4万余元。2003年6月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登记的使用权人和产权人均是原告邹依依。

法院判决第二被告夏芝敏将房屋返还给原告邹依依,原告邹依依支付给第一被告汪俊俊装修款1万元。1.8万元租金的诉讼请求因没有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

顶名他人买房于法无据可依

本案审判长王宁宁告诉记者,谁是诉争房产的所有权人,两名被告应否返还房产,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是仅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不能代表持有人享有物权。结合本案,诉争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的房产所有权人及土地使用权人均是原告邹依依,且原告邹依依提供的房改房房屋买卖契约及购房交款的发票上填写的购房人也均是原告邹依依,上述证据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诉争房产的所有权人为原告邹依依。第一被告汪俊俊以“实际控制房产多年,已交房屋购买款多年”来抗辩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没有法律依据。

转自:腾讯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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