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眼下,恋人共同出资购置房产营造未来幸福的小屋,成为了部分已达婚龄男女的首选,但恋爱结果并不都是花好月圆。
80后沪籍小青年强强与滇妹子晓晨谈了5年恋爱后,两人终因性格不合未能牵手,恋情无疾而终。分手后的这对小恋人,为共同购置的房产归属闹上法院,强强要求确认大半房屋产权归他名下。近日,上海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涉案房屋归强强所有,强强应支付晓晨房屋折价款34.46万余元;由晓晨协助强强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热恋男女共筑爱巢分手
2006年年底,18岁的强强与滇妹子晓晨建立恋爱关系。经过2年的热恋,他俩都感觉要有个遮风挡雨的温馨爱巢,遂与案外人章某签订购置本市海防路某号的一处二手房。因两人工作不久积蓄不多,尽管该房屋总价仅为53万元,但还是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37万元,强强与晓晨同为房屋的所有人登记备案在册。
今年3月下旬,强强向法院诉称除了办理贷款外,首付款中自己出了9.5万,晓晨出了6.5万,而购房时税费共计1.4万余元都是自己所付,拥有沪籍户口的他作为主贷人独自还贷至今。强强说,两人在一起度过几年的幸福时光,到2011年年底,两人感情出现了裂痕,尽管居住在同一屋檐下,但形同陌人,直至恋情“闹掰”晓晨搬离
强强声称因自己需另外购置房屋,曾多次与晓晨协商要出售系争房屋,均遭到了晓晨的拒绝。请求法院分割涉案房屋,确认自己拥有87.74%的房产份额,晓晨拥有12.26%的房产份额由他折价支付货币,并请求法院按照比例判决双方分担中介费、交易税费、贷款手续费等共计1.4万余元。
法庭上,滇妹子晓晨同意分割涉案房屋产权,也同意产权归强强所有,但不认同对方提出的分割比例,辩称首付款大部分是她支付的,在共同生活期间银行贷款也是两人共同偿还。还说自己搬离涉案房屋后,虽没有偿还过贷款,但强强出租房屋的收益已足以偿还贷款。提出自己应该获得房屋产权70%份额,并按产权比例承担中介费、交易税等费用。
理清证据细分出资比例
经审理查明,强强购置涉案房屋支付中介费、契税交易手续费等共计1.26万余元。截止2015年4月底,强强名下贷款本金余额为27.6万余元。
在购买房屋期间,强强与晓晨之间有过三次转账,分别是晓晨打给强强12万元、强强打给晓晨4.1万余元以及10万元。相互折抵后最终是强强打给晓晨2.1万余元。晓晨对第三笔首付4万元,是从强强卡里取钱支付的,一开始认可后又部分否认。晓晨对于不足部分是自己出资的一节事实,却未提供证据证明,相反强强有于2008年2月25日取款1万元的证据。因此,法院确认定金2万元以及第二笔首付9万元是从晓晨账户中取款支付,第三笔首付4万元以及尾款1万元是从强强账户中取款支付,晓晨取款11万元中有2.1万余元是强强出资。法院认定购房定金、首付款及尾款共计16万元系由两人共同出资。
涉及住房抵押贷款已还部分的出资,强强认为该抵押合同是他作为借款人与银行签订还贷款,还款也是通过他银行账户扣划,来证明还贷款是由他归还的。而晓晨则认为还贷款分两个阶段,在她搬离前两人共同还贷,在她搬离后房屋出租的租金足够支付银行按揭贷款。
判决: 男友得房女友得款
张涛律师评析:
强强与晓晨在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房,显然该房是用于今后两人共同生活。从两人当时年龄以及首付款的付款情况看,都是工作刚刚起步,经济状况不是十分宽裕,任何一方都没有单独还贷的能力。2011年底,两人终止恋爱关系,晓晨离开系争房屋后,归还房贷有强强的银行账户支付。强强自认该房屋在晓晨搬走后出租过半年,租金大约每月3000元。强强单独收取的租金,仍然属于两人共同所有。该段时间内尽管由强强偿还银行贷款,但租金收益足以支付应还贷款。已还贷款虽是两人共同出资,但强强出资占大部分。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考虑两人对该房屋的贡献大小,应该男友得房女友得款。
案例来源: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