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甲夫妇一直与张甲父母共同居住。张甲父亲去世后,张甲的四位兄姐将张甲夫妇及母亲宋某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拆迁所得的、登记在张甲父亲张某名下的两套楼房。日前,密云法院审结此案,因张甲夫妇在原拆迁房屋翻建时曾出资出力,法院认定张甲夫妇对回迁楼房享有相应份额,并对张甲遗产的分割,依法作出判决。
张甲父母共育有五个孩子,张甲(男)最小。1983年张甲结婚,婚后一直与父母共同居住在父母所有的民房内。1980年,张甲父母翻建北正房5间,此时张甲尚未结婚。1988年8月至1998年间,张甲父母先后翻建了南房5间、西厢房4间、东厢房4间,期间,张甲夫妇均有出资出力。2002年9月,该院落拆迁。拆迁安置协议书上写明“拆除房屋为18间,建筑面积为205平方米,实际安置人口为8人”。安置人口8人为张甲一家三口、张甲父母及张乙(张甲的姐姐)一家三口。因院落登记在张甲父亲张某名下,拆迁所得的三套楼房也均登记在了张某名下。2013年7月23日,张某与张乙签订赠与合同,将拆迁所得的其中一套房屋赠与张乙所有,双方对这份赠与合同办理了公证手续。次月19日,张乙依法办理了受赠房屋的产权证。同年11月24日,张某因病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张甲的四位兄姐要求依法分割张某所留遗产,故将母亲宋某及张甲夫妇诉至法院。
庭审中,张甲夫妇表示自己对原拆迁房屋东、西厢房及南房的翻建有出资出力,对此,张甲的四位兄姐予以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合法的财产权和继承权,继承人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争议的原拆迁院落中,北正房五间由张甲父母翻建,系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建设东、西厢房及南房时,张甲夫妇已结婚,且参与了上述房屋的建设,故东、西厢房及南房应为张甲夫妇及张甲父母的共同财产。据此,法院判决张某名下的两套回迁楼房,其中面积较大的一套归张甲母亲宋某所有,由宋某给付张甲四个兄姐应继承的房屋份额折价款各五万四千零九十元;另一套归张甲夫妇所有,由张甲夫妇给付张甲四个兄姐应继承的房屋份额折价款各四万一千三百四十元。
责任编辑:李铁静
来源: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