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房屋买卖 >> 文章内容
易居房产律师张涛谈一起因赠与财产的权利未转移而导致赠与合同被撤销纠纷案件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8/21   阅读:1442次 ;分享到:
0

 因赠与财产的权利未转移而导致赠与合同被撤销

    案例:于女士与王先生共育有二子一女。于女士与王先生婚内共购置三套住房。20107月,于女士与王先生和三名子女签订了一份《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将三套房产中的一套赠与女儿王某。协议签订后,王某并未实际居住该房屋,房屋产权仍登记王先生名下。201011月,王先生去世。于女士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生活、治病开销比较大,且在王先生去世后,于女士因为继承问题与王某产生纠纷,故想撤销其在所赠与的房屋产权中所享有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的赠与。

法院认为

    于女士、王先生和三名子女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实为赠与合同。作为赠与财产的房屋系王先生和于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共有财产,该房屋所有权一直未办理变更登记,故在王先生去世后,该房屋产权的一半为王先生的遗产,另一半为于女士的个人财产。该赠与的房屋产权至今未过户到受赠人王某名下,亦未由受赠人王某实际占有使用,则作为赠与人的于女士对于其在该房屋中所享有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就作为不动产的房屋的赠与而言,如仅仅签订房屋赠与合同,而未按照我国法律要求进行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则该房屋所有权事实上并未发生转移,赠与人可以依法撤销对于受赠人的房屋赠与。

(文章来源于:北京法院网)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相关资讯
房产赠与撤销纠纷律师  房产赠与撤销纠纷案例  东城房产纠纷  东城房产赠与纠纷  东城房产赠与撤销纠纷  
 
 
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张涛,关注张涛律师,即时了解房产热点资讯,关注最新纠纷审判动态,有效预防法律风险,轻松化解房产纠纷!... 详细
电话:13911056513
传真:010-65542185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
   大厦D3B
zhangtao_lawyer
微信订阅号
lawyerzhangtao
微信个人号
最新推荐
  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用婚前个人房产抵押贷款买房..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建设的房..
  房地产企业股权收购流程基础..
  土地承包期内,农户家庭成员..
  因新政增加460万首付,买..
  判决生效后将房屋抵押他人借..
  夫妻一方将共有房屋抵押行为..
热点关注
  自愿达成“以房抵债”协议,法院..
   继承纠纷和分家析产纠纷的区别..
  【号外】2017年不动产登记收..
  央产交易大厅|关于央产房超标处..
  从法院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看离婚..
   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宅基地确权之后,出现这几种情..
  继承案件中的析产与继承问题
易居房产律师网(中国 北京)版权所有
电话:13911056513   地址:北京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100027)
京ICP备14013249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