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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5/18   阅读:2239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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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朝政发〔20161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为促进全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

(一) 加强对房地产工作的领导。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房地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全市房地产市场规划、工作目标、相关政策措施和组织推进工作,并 对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落实本实施意见的情况进行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负责综合分析房地产市场情况,协调推进具体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做好本地区房地产库存情况的调查摸底与区域调控工作,建立房地产库存情况月报制度,采取有力措施,力争用3年的时间将房地产库存调整到合理水平。

二、控制土地供应速度

(二) 严格控制土地供应速度。对全市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规模实施总量控制。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商品房库存情况合理调控土地供应结构和投放数量,对本地区住房的建设总量、供应结构、空间布局和开发进度等做出统筹安排。对闲置超过2年的土地依法处置,必要时重新进行市场配置。

(三)合理控制商品住宅增量。除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城市危房改造、旅游地产、养老地产、文化科技地产外,市区规划区内严格控制纯住宅开发用地。机关、企事业搬迁腾出地块按规划用地性质优先进行商业服务业设施建设。

三、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四) 支持开发项目开工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排查、解决影响已出让土地开工的历史遗留问题,保证出让的土地达到净地标准。提高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效率,落实我市有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范意见。加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力度,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

市政府出台的“朝政发〔201512号”文件到期后,文件中“支持项目开工建设”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五) 推动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对本实施意见下发之前已出让的土地,开发企业可申请调整全装修比例。对已供应、未开发的项目用地,开发企业可以申请转换用途、调整 商住比例,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对于在建的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可以申请调整不适应市场需求的户型结构,对开发企业提出的申请,各有关部门在条件 允许的情况下予以支持,并简化办事流程、缩短审批期限。

(六) 鼓励开发企业兼并重组。各县(市)区应鼓励开发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研究出台支持开发企业并购重组的优惠政策,处理好因资金链条断裂等原因 造成的“半截子工程”的善后工作。支持开发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协调金融机构下调信用良好企业的按揭保证金比例。支持企业跨界发展,提高产业集中度与核心竞 争力。

加强对开发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完善退出机制,淘汰“僵尸企业”。探索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制,规避市场风险。

(七) 减轻开发企业税费负担。开发企业销售双塔区、龙城区未完工开发产品的,其计税毛利率为10%;销售其他县(市)未完工开发产品的,其计税毛利率为5%。非 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到2%,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到1.5%。对开发企业经批准建设且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的学校用 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梳理开发项目建设审批流程,清理涉及开发项目不合理的收费、押金、监管资金等。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要坚决取消,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适当降低。未按期限要求向社会公开或已公开但未在清单中的审批环节和收费项目,有关部门或单位不得实行审批或收费。

(八) 加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加快新城区和新建项目周边的道路、公交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对个别配套滞后的项目,经有关部门同意开发企业可垫资建设,待验收合格 后在缴纳配套费时予以抵减。完善好新城区和新建项目附近的教育、医疗、商业等公共资源的配置。优化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配套服务,降低收费标准,规范 收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四、鼓励个人住房消费

(九) 对居民购房给予补贴奖励。对个人购买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住房(含商品房和二手房),由财政部门给予其契税缴纳额全额补贴;对个人购买面积为90平方米 以上住房(含商品房和二手房),缴纳契税税率超过1%的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补贴;对个人购买非独立的商业用房(含二手非独立的商业用房),缴纳契税税 率超过1%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补贴。(本条政策自2016222日开始执行)

(十)对居民互换住房的给予税费优惠。居民互换住房的,实行“零税费”政策,免收交易费、产权办证费,缴纳的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先征后补。

(十 一)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继续执行原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探索将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条款纳入《劳动合同》内,加大城镇民营企业及从业人员建 立公积金制度的力度,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并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体制。

(十二)商业银行对居民购房消费要给予支持。居民购买首套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可按20%执行;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符合条件的,可执行最低首付比例30%

朝阳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优质客户,贷款比例最高可达80%,同时,大力发展住房抵押贷款、白领通信用贷款、装修贷款,并解决购房人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十 三)鼓励农民进城购房。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鼓励农民进城购房的政策措施,落实户籍改革方案和居住证制度,进一步简化农业转移人口购房落户手续。对农民 工和农民进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教育部门凭房屋产权证或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所在招生片区安排其子女就读,对获得初中起始年级注册学 籍的学生,其在就学所在地参加中考,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十四)支持学生、两地分居家庭和外籍人士购房。对驻地在我市的大专、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享受契税全额补贴政策。

两地分居家庭、外籍人士在朝阳市内及各县(市)县城购房安家的(含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享受契税全额补贴政策。

落实好高端人才引入战略,“博士公寓”项目在今年年底前交付使用。市、区两级财政按相关政策规定,向引入并入住“博士公寓”的人才发放相应的租房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十五)加强工作指导,办好房交会。2016年,市本级要举办春,秋两季房交会,各县(市)至少举办一次房交会,房交会期间继续出台相应的奖励、补贴等优惠政策。

行业协会成立商品房团购组织与乡镇对接,免费组织农民和城镇低收入者进行团购。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等对行业协会组织的团购工作给予大力支持。

五、完善房屋交易市场

(十 六)大力培育发展房屋租赁市场。市房产局内部成立专业住房租赁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存量房的租赁经营(管理)与工作指导,相关部门配合出台金融、税 收等支持政策。鼓励企业或个人,以自己的房源优势或资金优势,成立独资、合资的房屋租赁公司,按照公租房租赁的标准与要求,对外进行租赁。

启动房屋交易租赁超市(含商品房、二手房交易、房屋租赁业务),制订相关交易制度,统一监督管理,力争做到评估、纳税、缴费、办证等环节“一条龙”服务。进 入该超市的房屋在服务收费方面享受减半的优惠政策;持农村户籍和城市低收入证明的个人在该超市中进行各类房屋交易的,免收中介服务费、手续费。

拓展住房租赁机构融资渠道,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十 七)拓展住宅和非住宅使用功能。落实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制度,推行公共租赁住房以租代建,租赁符合条件的存量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鼓励将符合条 件的商品房和闲置建筑改造为电商用房、“创客空间”和旅游、养老、文化科技地产等。允许从事电子商务、创新产业的小微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将住宅、公寓登记注 册为营业场所,并享受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优惠。

六、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

(十 八)加大棚改货币化安置力度。各县(市)区要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利用市场化的方式解决棚改所需的安置房源。通过采取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住 购买、政府购买存量房源及货币补偿等安置方式,打通棚改回迁安置房源和存量商品房源之间的通道。从今年起,对新纳入棚改拆迁安置的居民,力争绝大部分实现 货币化安置。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截止日期为20171231日。

(来源: 朝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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