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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断供 “房姐”龚爱爱被索800万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6/5/20   阅读:1254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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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断供 “房姐”龚爱爱被索800

案件回顾

“房姐”龚爱爱位于朝阳区三里屯的两处房产,自20154月开始未偿还银行贷款,去年12月,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奥运村支行(简称华夏银行 奥运村支行)提起两起诉讼,要求龚爱爱清偿贷款本息、罚息、欠息复利等合计796.6万余元,并要求就房屋拍卖款优先受偿。据悉,这两起案件将于517 日开庭审理。

华夏银行奥运村支行诉称:200993日,我行与龚爱爱签订了两份《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分别向龚爱爱提供贷款624万元和642万元用于 购买位于朝阳区三里屯SOHO的两套房屋,贷款期限自201056日起为10年,贷款利率为年利率6.534%,以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本付息。两份合同 还约定,若龚爱爱不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偿还到期应付的贷款本息,则自应付之日起按合同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同时按罚息利率对不能按期支 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此外,上述合同还约定,在房产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后,以相应房产为贷款的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等提供担保。若龚爱爱未按约定偿还贷款等,我行有权请求对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变卖,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010512日,我行向龚爱爱发放了贷款。后龚爱爱按期偿还贷款。201296日,两处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自2015420日起, 龚爱爱未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两份抵押借款合同,龚爱爱清偿两处房产的贷款本息、罚息、欠息复利等分别为 3925567.46元、4041052.9元,对两处抵押房产折价、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华夏银行于去年1214日提起上述两起诉讼。朝阳法院受理案件后,在传唤龚爱爱的过程中却始终未能直接与其取得联系。银行提供的龚爱爱本人电话为 空号,提供的龚爱爱代理人秦律师,法院经联系后秦律师表示已不再代理龚爱爱的案件,亦无法协助法院联系龚爱爱本人。多方联系无果后,法院以特快专递方式向 龚爱爱在涉案合同中预留的居住地址和户籍地址分别邮寄了诉讼材料,均因查无此人被退回。后法院依据华夏银行奥运村支行的申请,依法公告送达,同时为穷尽送 达方式,保障龚爱爱的合法权利,朝阳法院还委托其户籍所在地的陕西省神木县法院代为送达。

据悉,法院公告已于32日见报,依据公告,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至51日已视为送达,516日龚爱爱依法享有的答辩期将届满,依据法院公告,两起案件将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517日开庭审理。

另,记者通过网络检索到了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龚爱爱原户籍在其出生地陕西省神木县解家堡乡,系农业常住户口,身份证号为612开头。19864月,其户口迁入神木县神木镇,转为非农业户口。

2005年夏,龚爱爱在北京市北辰绿色家园购房时,向售楼人员张某(另案处理)付款30万元用于为其本人和女儿购买北京市户籍,后张某通过他人为龚爱爱本人及其女儿分别办理了北京市户籍。因此,龚爱爱取得了一个110开头的身份证。

200689月份,龚爱爱让时任神木县公安局政委的何某(案发时已因病死亡)给其重新办理一个户籍,并提供了“龚仙霞”的名字。同年920 日,山西省临县公安局克虎派出所给“龚仙霞”以补录户籍的方式上户,200738日,该户口迁往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当月,龚爱爱在何某办公室处拿到 这个“龚仙霞”住址为神木县神木镇的户口本,并用该户口本到神木县公安局北街派出所采集了自己的人像,办理了142开头的一个居民身份证。此后,龚爱爱使 用该身份证于2009年办理了神木县神木镇东兴南路一处房产的初始登记;2011年在工商部门分别注册为神木县艾丽莎购物有限公司、神木县正和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的股东;2012年,以房产证丢失为由将神木县神木镇滨河南路的一处房产补办“龚仙霞”名下。该户籍信息后于2013119日被神木县公安局 注销。

20081011月份,龚爱爱再次让何某为其办理一个名为“龚爱爱”的户籍,何某指使本局民警张某某(另案处理)为龚爱爱办理假户籍。张某某找 到山西省兴县公安局魏家滩派出所民警白某让其为龚爱爱办理户口。200812月,龚爱爱在何某办公室拿到了又一个身份证号码以142开头的户口本,户籍 住址为神木县大柳塔镇某村。后龚爱爱使用该户口本采集了自己的人像,办理了相应的居民身份证。该户籍信息于201216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发现重户后注 销,但相应身份证并未收回。201212月,龚爱爱将神木县滨河路南段东侧的一处房产办理在该身份名下。

法官释法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龚爱爱在明知自己具有合法户籍的情况下,提供虚假信息,通过公安人员为其办理虚假户籍,并使用虚假户口办理身份 证,从事民事活动;借在北京购房之机,非法购买北京市户籍,破坏国家户籍管理制度,扰乱社会关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13 9月,该院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龚爱爱有期徒刑三年。一审宣判后,龚爱爱不服提出上诉,20131028日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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