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北京商业、写字楼将全面限购,买了房还能退!
摘要:本周“北京商业、写字楼将在北京全面实施限购”的小道消息不胫而走,开发商一方面通过销售人员向购房者透露此消息,描述限购前购买此类物业的大好“钱”景,同时又偷偷酝酿降价,因为在开发公司看来在限购前如果不能成功去库存,那么项目将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开发公司对着镜子握紧拳头说:“一定不能砸手里。
案情简介:2016年6月12日,张女士在北京市顺义区某商业楼盘查看是否有值得投资的房产项目。在介绍楼盘过程中,销售人员向张女士透露了“绝密消息”:2016年6月15日凌晨,北京市将对商业写字楼全面限购,再不买过了15日就再也买不到了。张女士听了心里一惊,在和家人进行短暂商量以后决定购买本商业的两套房产并在当天缴纳了首付款70万同时办理了网签手续。谁知第二天早上,张女士就得知旁边的楼盘每平米降价两千,后张女士得知在签订合同之前,开发公司也已经向销售渠道发出了降价通知。
房产一夜之间贬值20万,张女士认为受骗了,与开发公司交涉要按照新的价格履行合同,得到开发公司很生硬的拒绝。张女士当面咨询了笔者后,决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观点:本纠纷中,张女士应该如何进行维权?无外乎两种处理方式,第一是以新的较低的价格履行合同;第二就是放弃购买。
一、以新的较低的价格成交无可行性
以新的价格进行成交,在法律上属于变更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但是本案当中,张女士和开发公司几次协商后都不欢而散,显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作为房屋买卖合同中非常重要的价格条款不能轻易更改。
另外,张女士是否可以通过诉讼的形式让开发单位接受新的价格呢?答案也是否定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请求内容必须明确。在售商品房虽然有一个均价,但是每套房产价格会因为户型、面积、朝向、装修、楼层不同而有所浮动。作为原告的张女士对这个价格是不可估算的!
综上,张女士起诉以新的价格成交的诉讼手段并不可取。
二、 张女士是否可以放弃购买?
实现放弃购买的目的,有三种途径:一种是否定合同效力;另一种方法是解除合同,最后一种方法是撤销合同。
(1)《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本纠纷当中,《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因为项目手续齐全,合同的签订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侵害第三人以及国家的利益,并未触犯法律的效力性规定。
(2)张女士无权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当中,并未出现足以让张女士获得解除权的事项出现。
(3)撤消合同是唯一的选择
合同有效,不能解除合同,那么撤销合同是唯一可能达到退房目的的法律手段。如果北京市政府并没有在2016年6月15日发布商业写字楼限购令,那么很明显销售的诱导属于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4条规定,受损的一方也就是张女士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反之,如果限购令真的“如约”发布,开发公司也难逃欺诈嫌疑。
合同签订同时,公司已经向销售渠道发布了降价指令,一夜之间张女士所购房产贬值20万元。在签约当时,开发公司有义务将项目的重大信息向张女士披露,以便张女士做出正确的选择。但是销售人员却采取了隐瞒的方式诱使张女士签约。
如果在签约时,张女士明知项目单价已经下调,那么张女士不可能与开发公司签订高价合同。签订合同的同时,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严重不平衡。很明显这是一份饱含欺诈和显示公平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4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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