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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款担保 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依照我国《担保法》第四十条、《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以房产作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为债权人所有。由于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因此双方所签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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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实务|以买卖房屋融资及以房抵债问题探讨
社会上存在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如融资渠道有限的开发商与出借资金的一方(简称借款人)签署商品买卖合同,借款人以支付购房款的方式将资金支付给开发商,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条件及违约金支付标准,若开发商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则借款人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向借款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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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款担保的认定
以房屋买卖协议担保借款的情形在职业放贷中较为普遍。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本息时,职业放贷人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借款人担保的房屋过户至贷款人的名下以冲抵借款,能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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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院:商品房预售、销售合同纠纷裁判规则26条
1.买受人与开发商均主张存在真实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对抗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依据明显不足的,不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宋宇与北京盛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买受人与开发商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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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院:商品房预售、销售合同纠纷裁判规则26条
1.买受人与开发商均主张存在真实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对抗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依据明显不足的,不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宋宇与北京盛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买受人与开发商均主张双方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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