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起纠纷,买家与业主对簿公堂
房价上涨 ,房东毁约不想卖房了……在年初房价快速上涨的背景下,类似的购房纠纷不时见诸报端。近日,珠海市中院就审理了一起案件,判决双方解除购房合同。
起因:双方通过中介,买房向卖方购买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海洲路2号一水岸名园一套房产,费用为309万元。
签订购房合同当日,刘先生、肖女士先向业主交付定金人民币20万元,同时约定待房屋过户当天,另外支付110万元首付,其中86万元是替业主柯先生向银行支付的房贷。
为了防范买卖双方违约,合同约定:业主中途不卖,造成房屋在三个月内不能过户,视业主违约,应向买房者刘先生、肖女士赔偿双倍定金,共40万元;刘先生、肖女士签订三方合同后,不能支付首付或中途不买的情况下视为违约,将支付购房定金作为违约金赔偿。
买方说法
签订购房协议后,珠海房价上涨,卖方故意不去中介公司办理手续,不想卖房产,令买方承受了巨大损失,如今不仅没能买到房屋,提前支付的20万元定金至今都拿不回来,还为此支付了中介费2万元。
卖方说法
刘先生和肖女士未能履行合同,违约的是买方。签订合同后,卖方一直积极履行协议,将房产和钥匙交给了买方,但后来买方迟迟未付清购房首付款,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其间房产也被买方占用了好几个月,直到今年4月,他更换锁之后才收回。卖方因此要求没收买方支付的20万元购房定金,同时还要求法院判决买方支付占用其房屋的占用费和物业管理费。
法院说法
合同条款违反交易流程,无法履行。
法院审理查明,按照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110万元首付款待业主柯先生将出售房屋过户到买房者名下,且办理房屋按揭时,由买房者刘先生、肖女士支付。
但业主柯先生发现,按照二手房交易惯例,房屋过户之前,需先付清首期款,待涉案房产解除抵押登记后才可与买房者办理过户,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在同一天办理过户和房屋按揭手续。柯先生提出让买房者提前支付银行房贷,但买房者担心未过户之前提前支付银行房贷有资金风险,一口拒绝。双方因此僵持不下。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是最大焦点,而该约定的付款方式与二手房交易流程相悖,无法实现。合同未能实际履行,双方均有责任。由于合同约定付款条款无法成就,其他合同条款也无法依约履行,双方亦不能达成新的合意以继续履行协议,在此情况下,不能视为双方构成违约,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解除,业主柯先生需返还20万元定金,同时驳回两名买房者索赔双倍定金的诉求。
(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