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行人小夏(十七岁)与小王驾驶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小夏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因伤死亡。交警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小夏承担主要责任,小王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行人小夏获得了保险公司的一份死亡赔偿金。之后,小王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夏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定小夏的遗产继承人为小夏的父母,小夏的父母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所以援引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小夏父母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支付或赔偿小王”的裁判模式判决小夏父母在遗产继承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看到这个判决后,我翻看了相关的法律知识,谈谈我个人的看法,供大家参考。
1.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小王提供了小夏父母是小夏的遗产继承人的证据,没有提供小夏父母继承了多少遗产的证据,小夏父母当庭承认没有放弃遗产继承的权利。那么,小夏的遗产范围应当由谁举证呢?个人认为应当将责任归结于小王。理由如下:
其一,根据“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原则,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诉讼中,债权人的诉求主张通常包括两方面:一是债权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二是继承人继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同时,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责任承担,只限于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所以,原告小王应当举证证明小夏的遗产,以及父母继承了小夏的遗产。因为,我国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并未就上述遗产继承人应当就自己继承的遗产承担举证责任。
其二,查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范围,是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性和执行力的需要。“法律适用的逻辑结果,就是把抽象的法律规定转化成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与义务”。而前述由“被告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支付或赔偿原告”的裁判模式,显然还只是停留在继承法抽象的规定层面。缺少“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范围”的具体内容,不仅债权人的举证存在欠缺,法院的司法裁判也是不完善的。因为,实质上它只确认了债权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至于继承人是否应承担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责任、及其责任大小仍然真伪不明。 2.小夏遗产范围的举证相对于小王而言,确实是一个难题,当此情况出现时,怎么调取证据呢?个人认为有两种方式可取:第一种,作为原告的小王可以申请法院到相关部门调取,第二种,法院可以有举证责任的分配,要求小夏父母出示小夏有无遗产的证据,让小夏父母配合原告小王完成举证义务,以实现利益的平衡。
因为在这类案件中,债权人最大的风险其实来自于对被继承人遗产的举证。对此,法院在债权人依法提出申请的情况下,要充分发挥调查取证的职权作用,以弥补当事人举证能力的欠缺。另一方面,法官还应当考虑债权人举证明能力上的客观限制,可结合具体案情灵活把握对债权人的证明要求,适当降低证明标准或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的方式,在强调债权人举证责任的同时,适时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更有举证能力的继承人承担,以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保护。
3. 作为此类案件的诉讼指引:
其一,已结束继承的,以实际的继承人及继承份额确定清偿责任;
其二,尚未结束的,债权人应针对有继承资格的全部继承人提起诉讼。其三,实际的继承人及继承份额可以确定的,由其在继承份额范围内担责。不能确定继承份额且无放弃继承权的,由全部继承人在遗产价值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其四,所有的继承人放弃继承导致继承人不承担清偿责任,那么将作为遗产代管人或现实占有遗产的继承人要以代管或占有的遗产对债权人清偿。
其五,当遗产范围不能确定时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来源: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