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问答|房产继承,如何完成过户手续?
房屋过户,一般基于三种原因,一为买卖,二为赠与,三为继承。对于前两种过户方式,因为房屋的原产权人的直接参与,当事人各方意愿便于查明,因此对于受让者的受让权利并没有经过过多审查。而对于继承公证,因为房屋原产权人缺失,则需要对继承权利予以更为严格的审查。在过去,掌握房屋登记审批权利的行政机关认为因为房屋管理部门缺乏进行这种权利审查的人力和能力,所以把这种审查义务交给了公证机构和法院,通过继承权公证和继承纠纷诉讼,先行确认继承人的受让权利,然后再由房屋管理部门进行权属变更登记。
按照现有的公证费收费标准,办理继承权公证一般需要先进行房屋评估,然后在此基础上再缴纳房屋价值2%的公证费用。这笔强制开销一直让当事人诟病不已,而还有一些继承人为了规避过高的公证费,选择进行没有纠纷的继承纠纷诉讼,明显损害了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和真实性。另外,由于公证所需的材料繁琐,内容庞杂,很多情况下继承人根本无法凑齐所有必要的材料,个别情况下,出现过死板的公证机构要求为已经推算为180岁的被继承人的父辈开死亡证明的荒谬事件。
而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改变了这一情况,该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申请继承不动产的,应提交死亡证明、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而公证材料和生效法律文书仅为可选的提请材料。作为配套措施,2016年7月5日司法部宣布废止了《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屋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此规定是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继承过户必须要进行继承权公证的明确依据。从此房管部门便再也没有强制要求进行过户前继承权公证的权利了。
简单讲,一改之前将继承权审查强制性交给公证机构的做法,继承人如今可以直接去房管部门办理继承过户了。
具体来看,如今办理继承过户有以下几种方式:
1.遗嘱继承或遗赠
继承人向房屋管理部门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嘱、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主要有以下三种途径:
2.协商继承
协商继承是指全部继承人之间如果能协商一致达成不动产分配协议的,可以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到房屋管理部门申请房屋过户。
3.公证继承
公证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申请继承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申请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此种情况与原来要求相同)
其中,继承公证需要带的资料
(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继承人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4)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
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需提交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继承公证书;
(3)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
办理继承权公证应缴纳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评估价的2%或按照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不低于200元)。
4.诉讼继承
全部继承人之间不能协商一致或者无法取得继承权公证的,则需要到法院提起继承纠纷之诉,待法院判决、调解后,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来源:瑞瑾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