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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析产继承纠纷上诉案老人份额占比大获房产维持原判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4/4/14   阅读:2725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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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析产继承纠纷上诉案老人份额占比大获房产维持原判

--张涛律师代理房屋析产继承纠纷案终审再胜诉

 

【案情简介】

江某1、江某2分别是江老丈之子、女。江老丈名下有东城区青年湖三居室一套,老伴刘某某名下有西城区莲花池两居室住房一套。2004年江老丈老伴刘某某去世后,江某1擅自将西城区房屋产证取走出租并将全部租金据为己有,同时,江某1、江某2均忙于自己的生意,对江老丈不管不顾也不尽赡养义务。刘某某去世后,江老丈常年孤苦独居东城区三居室,由于年龄大了、身体又不好,日常生活起居饮食都很困难。后经人介绍江老丈认识了穆女士,两人感情发展得很好,有了穆女士的照顾,江老丈的身体、精神都有了很大的起色。但江老丈与穆女士感情遭到了江某1、江某2的强烈反对,江某1甚至还带人到江老丈现住所打砸闹事,几经居委会及派出所调解无果,江某2一直在法国做生意,对江老丈更是不闻不问。江老丈虽有两处房产,但因未进行析产继承,无法处置变现,而自己年老多病、日常开销常常不足,而子、女对其又不管不顾,江老丈为保障自己晚年的生活质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终于下定决心提起析产继承诉讼。

诉讼进行中,江老丈经多方咨询比对,最终委托张涛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一审情况】

西城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诉争房屋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因刘某某生前未留有遗嘱,应按法定继承的原则处理。根据原、被告生活居住状况,所占遗产份额比例以及保护老年人权益等方面考虑,西城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归江老丈所有,结合两个房屋的价格评估报告,判决江老丈分别给付江某1、江某2房屋折价款55万余元。

案件判决后,江某1、江某2双双提出上诉,他们认为原审判决违法对江某2采用公告送达,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违法缺席判决;原审判决对涉案房屋的评估、定价程序违法;原审判决认定因被继承人的账户中有到期存款,该账户内的钱款不能作为遗产,属事实不清。

 

【二审进展】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先后组织当事各方谈话、开庭,张涛律师受聘继续作为江老丈的二审代理人参与了诉讼。

针对两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张涛律师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江某1、江某2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不能成立;上诉人江某2在原审法院向其送达时多次拒收、并设法一再拖延诉讼,致使本案一审从立案至判决结案耗时长达三年之久,原审法院在通过中法双边司法协助协定和海牙送达公约向江某2送达均无果后,应视为已穷尽手段仍无法向其送达,在此情况下对其公告送达并缺席判决程序完全正当、合法,有力地维护了司法的尊严、权威和公正性。二审法院应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5月,北京一中法院审结了该案,终审认定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在向江某2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时,已经穷尽了手段,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审关于诉争房屋的处置正确,二上诉人要求得房产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二上诉人要求本案重新处理不予支持;二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江老丈终于等到了公平、公正的司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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