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卖房人恶意违约,买房人如何维权?
房产交易在中国历经多次变迁,从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的分配模式,逐渐演变成现在的自由交易,房产成为了一件商品。而中国人对于房产有着特殊的情结,许多人积累一生的积蓄,只为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屋。但有时买房却并不一定就是顺顺利利的,如果遇到卖房人恶意违约,该如何维权?
案件经过
庄氏夫妇从外地来常工作,通过多年的打拼,在郊区购买了一套住房。随着孩子的长大,夫妇俩考虑到目前居住的小区周边没有好的学校,离工作单位也较远,于是想重新购买一套学区较好,离工作单位又近的房屋,改善一下居住生活及学习的环境。
通过中介,夫妇俩将他们唯一一套住房出售以筹措购房款项,并同时物色心仪的房屋。通过几次的看房选房,他们看中了本市一套房子,地段、价格都比较满意。与房东沟通过后,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夫妇俩支付了定金4万元。
就在庄氏夫妇开开心心准备交款收房并入住的时候,突然收到中介的电话说,房东不愿意卖房子了,要解除合同,并愿意退还已付定金及支付违约金4万元。
但是此时夫妇俩的自有房屋已经出售,并且已经办理过户手续。房东此时悔约,将使一家三口无家可归。于是夫妇俩带着孩子前来律所咨询:他们是否只有解除合同,接受违约金这一个选择?
律师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卖房人恶意违约,买房人是否只有接受解除合同,接受卖房人支付违约金这一个选择呢?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庄氏夫妇有三种救济途径可供选择:
第一种途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责任的约定,合同解除,卖房人退还已收的定金,并赔偿夫妇俩违约金4万元。如果庄氏夫妇选择这种方式解决纠纷是可以的,而且非常迅速。
但是问题在于,由于近阶段常州房价的快速上涨,夫妇俩已经不可能以之前的价格购买同样地段、同样面积的房屋,这中间的差价损失如何弥补?
第二种途径,夫妇俩可以要求卖房人继续履行合同,这样就可以实现合同目的。但问题也来了,走这个途径就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而一旦诉讼,就意味着将会产生诉讼费用、律师费等诉讼成本的支出。
且卖房人已经定居在外地,庄氏夫妇又未获知卖房人的准确居住地址,如果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卖房人,则诉讼周期就会非常长,时间成本、金钱成本及房价变动的机会成本将会增加。
同时,卖房人在利益驱动之下很有可能在诉讼期间“一房二卖”并抢先完成过户、交付手续,那么买房人要求的履行合同的基础可能丧失。
第三种途径,庄氏夫妇俩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房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其损失。但这个途径除了有第二种途径中的时间、金钱成本等问题外,对于赔偿损失的举证会存在实际的困难。
案件结果
庄氏夫妇商量后,决定委托律师,选择第二种途径,用诉讼方式要求卖房人继续履行合同。
律师接受委托后,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同时申请对案涉房产进行保全,防止卖房人“一房二卖”,以保障诉讼目的的实现。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与中介、卖房人和法院多次沟通,使得法律文书顺利送达卖房人,有效缩短诉讼时间。在庭审中,律师以事实和法律驳斥卖房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合理理由,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最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判决卖房人继续履行合同,配合买房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律师观点
据了解,本案并非个案,每当房价疯涨的时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激增,大部分都是卖房人基于房价上涨,故意违约,希望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出售,获得更高收益。
而这类案件中,大部分的买房人以接受违约金的方式解决纠纷。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我们传统的厌讼观念,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另一方面是很多当事人并不知道在一方违约后,守约方并非只有获取违约金这一种救济途径。
因此建议在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当咨询律师,寻求专业的解答,选择更加有利于自己的救济途径,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定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