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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 众业主领不到房产证集体求助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4/4/2   阅读:3897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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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施工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拒不盖章 开发商多方奔走交涉

苦不堪言众业主领不到房产证集体求助

 

   驻足美丽的海滨城市大连,由火车站广场向西眺望,你会发现一排由三座塔楼组成的大型现代化建筑群,东侧塔楼上面的“香榭里”三个字格外引人注目。

  三座塔楼名曰“香榭里街区”。目前,购买此楼盘房屋的一些业主正在就房产证问题集体向有关部门求助,理由是因拿不到房产证而使其落户或子女生活等问题受到影响。

  是什么原因致使购房者拿不到房产证,并引发这一社会不稳定因素呢?本报记者近日赴大连进行了调查采访。

  施工单位向开发商“敲竹杠”拒不配合验收现象十分普遍

  据“香榭里街区”开发单位永欣香榭里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介绍:项目的建筑面积为86367平方米,现已售出600户。业主拿不到房产证是因为工程综合验收过程中遇到了问题。

  永欣公司负责人还说:“项目没有进行综合验收,是因为施工单位之一的大连圣达科建集团有限公司在综合验收过程中不予配合。为此,我们还将该施工单位告上了法庭,虽然判决我公司胜诉,可是判决内容目前仍未得到履行。”

  记者从开发商与施工单位发生纠纷的民事判决书上看到了法院判决的内容:一、被告大连圣达科建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工程,由原告大连永欣香榭里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对工程维修整改后的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经工程鉴定部门鉴定为合格工程,该鉴定结果合法有效。二、原告大连永欣香榭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圣达科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例提供相关资料,共同办理相关验收手续。

  可是,判决生效后,圣达公司并没有自动履行判决义务。对此,圣达公司的解释是,永欣公司尚欠其2000多万元的工程款。

  对此,永欣公司则说:“真实的工程欠款不会超过100万元,如果有异议为何不通过诉讼解决呢?这明显是狮子大开口,想借竣工验收需要其出具手续时"敲竹杠"。”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目前的建筑领域中,施工单位向开发商“敲竹杠”现象比较普遍,一旦达不到目的,往往便采取拒不出具手续配合竣工验收的手段,以此要挟开发商,令开发商苦不堪言。

  据了解,在永欣公司诉圣达公司的案件中,圣达公司曾就拖欠工程款问题提出过反诉,但因未交纳反诉费,法院按其撤诉处理。

  在圣达公司未主动履行判决的情况下,永欣公司于2009年4月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令圣达公司协助办理验收备案手续。2009年5月11日,法院向圣达公司下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书,可是圣达公司至今仍未履行判决义务。

  随后,法院还查封了圣达公司的办公室和财务室,但仍未实现由圣达公司协助办理工程竣工手续的目的。

  只因缺少施工单位盖章一环相关部门不予出具验收手续

  因施工单位对法院判决的不配合,“香榭里街区”的竣工验收手续在大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再次遇到“肠梗阻”,无法继续进行下去。

  大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曲平站长说:“工程验收工作是由建设单位进行组织,质监部门是行为监督,实行备案制,其形式要件必须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来完成,要求之一就是施工单位必须盖章。没有施工单位的盖章,是不可能出具备案手续的。”

  这样一来,“香榭里街区”的竣工验收工作陷入了一个尴尬境地———开发商不答应施工单位索要的巨额工程款,施工单位既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也不配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另外,法院虽然判决施工单位有协助办理验收手续的义务,但是对这一行为履行义务,法院的强制执行又有些力不从心。

  对此,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佟连发认为,这起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他认为,其实,有了判决书后,在施工单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况下,法院完全有能力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可以对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责任人按照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可以要求备案机关按照判决内容进行备案。

  记者在西岗区法院采访时了解到,负责执行此案的刘维权法官也与佟教授有相同的看法,他认为:质监站要求备案的内容对于施工单位而言,无非就是要明确两方面,一是施工单位是谁,二是工程质量自检是否合格。而这两个问题在判决书上均得到了体现,因此质监部门完全可以依据判决的内容进行备案。

  刘法官还说,他们准备向大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办理“香榭里街区”的竣工验收手续。

  当这一消息反馈给“香榭里街区”业主时,业主们又一次开始耐心等待。他们对法院的做法寄予了厚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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