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王博与王盈是兄妹关系。父亲王文与母亲杨丽于1951年结婚。王家1987年在宅基地上建房屋6间。房屋建造时,王博与王盈均已成年。1994年1月20日,王文和杨丽书写声明一份:两人去世后,房屋归儿子王博和儿媳所有。该声明书落款处声明人由王文及杨丽本人捺印,并有代笔人宋一同时作为见证人,与另一见证人宋二共同签字确认。1994年底,王文去世。2012年1月28日,杨丽口述由他人代笔书写声明一份,再次确认房屋在自己去世后归儿子儿媳所有。声明书落款处声明人由杨丽本人捺印,并由代笔人杨一同时作为见证人,与另一见证人张一共同签字确认。后经确认,这份声明书写时杨一与张一未同时在场,该二人也都没有看见杨丽在声明书上捺印。是杨丽让杨一书写后第二天分别到二人家中签字。杨丽去世后,王博与王盈因房屋产权问题诉至法院。
最终,法官酌定将南侧半间判为王盈所有,其余归哥哥王博所有。
法官说法:
农村房屋权属归属是广大农民最为关注的问题,这在远郊区县诉讼中占据相当比例。根据现行继承法,儿子与女儿是具有同等地位的继承人。但是由于重男轻女观念的存在,农村中不少房屋所有人还是希望由儿子继承房产。为此,以“声明书”、“见证书”等形式的遗嘱在农村并不少见。而本案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例。在本案中有三个问题需要明确。
一、1994年这份声明书是否有效
本案中,1994年这份声明书其实质就是一份代书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本案中,该份声明书落款处声明人由王文及杨丽本人捺印,并有代笔人宋一同时作为见证人与另一见证人宋二共同签字确认,形式和内容上都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属有效。可以视为王文与杨丽对于身后财产问题处理的相关说明。
二、2012年第二份遗嘱是否有效
乍看上去,第二份遗嘱和第一份遗嘱并无本质区别。但两份遗嘱在法律效果上却千差万别。第二份声明书虽然也是代书遗嘱。但该份声明书写时杨一与张一未同时在场,且该二人都没有看见杨珍在声明书上捺印。是杨丽让杨一书写后第二天分别到二人家中让二人签字。也就是说,这份遗嘱不存在两个人见证人共同见证,而是不全面的分别见证。根据上述法律条款,故对遗嘱的合法性无法确认。
三、房产最终如何分配
对于农村房屋的权属纠纷,一般都是在家庭成员之间发生。但是由于年代久远和亲属关系不易切割,对于建房当时的出资情况很难留有充分的证据材料。对此,法院处理原则为,建房当时的家庭成员中,只要已经成年有相应的劳动能力,就视为其在建房过程中出资出力。除非对方有充分的证据予以否认。例如,在建房时,乙方正好在外地工作并且并未对家庭进行资助或者因刑事犯罪被剥夺人身自由等。因为具备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即使没有工作和收入,对家庭生活中的建房所投入的劳动应当认定为出力,虽然有可能未在建房的施工过程中出力,但在家庭生活的其他方面付出劳动(例如做饭等),也是对建房工程工作的分担。所以本案中,王盈在房屋建造时已经成年,应该视为对于建房时有所贡献。当然法官会综合王家人在建房时贡献大小来酌情进行分配。最终,法官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