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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4年2月25日,当事人一纸诉状,将许某及其妻孙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按照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继续履行向自己出售房屋的义务。
2013年10月,当事人陈某在某地产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某住宅小区的商品房,并在中介的帮助下与房主许某夫妇达成购房意向。10月12日,双方正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房屋总价175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当事人当天便缴纳了两万元购房定金。双方随后提交了网签手续。然而一周后,当事人发现,该套房产早在2011年7月就已被人民法院进行了财产保全,而许某夫妇在交易时并未将此情况告知自己和中介公司。与此同时,许某夫妇还提出了涨价的要求,被陈某拒绝。2014年1月28日,中介公司向陈某夫妇发出了催告函,要求其于1月31日前办理房屋的还款解押手续以及过户手续,未果。
许某夫妇则向法院提出反诉,称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在10月20日前支付首付款人民币70万元,使得自己无法按照原计划用该笔款项偿还银行抵押。因而是原告方违约在先,自己有权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据悉,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第二条第2项约定,甲方(被告许某夫妇)应于2013年10月31日前向该房屋的原贷款机构提交一次性偿还剩余贷款的申请,且最迟应于11月15日前办理完毕解除抵押登记手续。第4项规定,乙方(原告陈某夫妇)应于2013年10月20日前将首付款70万元(该金额包含乙方已支付的定金2万元)支付给甲方。同时,协议还约定了甲方(被告陈某夫妇)根本违约的情形,包括:“该房屋被查封或限制转让,导致乙方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案件结果】
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反诉原告)于原告(反诉被告)给付购房款人民币73万元后15日内协助原告(反诉被告)办理交易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相应费用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担。
二、原告(反诉被告)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剩余购房款人民币178万元,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给付人民币73万元,剩余105万于办理完毕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后15日内执行清。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