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案例来源:京华时报)
40多岁的傅某原系密云县某镇政府职员。法院查明,傅某及其丈夫于2013年6月至7月间,与王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位于密云县的一套楼房卖与王先生并收取全部购房款120万元。2013年8月间,傅某隐瞒其房屋已出卖给王先生的事实,采取签订定金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的手段,骗取单先生购房款95万元,用于偿还其债务。
2014年4月底,单先生向警方报案称被骗。他说,自己通过房产中介知道傅某卖房,当时约定楼房总价135万元。傅某收取他95万元房款后迟迟不办理手续,他为此于2013年11月起诉傅某,法院审理中发现傅某在他之前已将此楼房卖给了王先生。因多次找傅某解决未果,他向警方报案。
傅某于2014年9月被抓。她供述,其丈夫承包经营饭店亏了很多钱,欠不少外债。2013年6月底,夫妇俩为了还债,与王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他们的楼房以120万元卖给对方,当时没有过户。他们将卖房款用于饭店装修、还债和日常开支。房子卖给王先生后,她觉得价钱卖低了,当时又欠不少债,遂又把这套楼房挂在房产中介,打算卖高价。她计划,如果有人买,就退王先生房款。
2013年8月,她与单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收了对方95万元。后来单先生得知她的楼房卖给王先生,到法院起诉她,王先生也起诉她。最后,法院将房屋判给了王先生,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我因为欠债太多,才一房二卖的。出事后,我丈夫心理压力大,在2013年12月自杀了。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傅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傅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1.1万元。继续追缴傅某95万元发还单先生。
【易居房产律师评析】
主观上,合同诈骗罪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合同形式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即通过买受人履行合同、支付房款来获取财物,但自己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义务,也就是说意图无偿占有买受人的财物。而在民事欺诈中,行为人只是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故意不履行其他合同,但其并不具有无偿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即只是为了获取更高的售房价格而故意“一房二卖”,但对于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款,其并不想非法占为己有。
具体行为上,结合主观故意考虑,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可能在签订合同时就没有履约能力,如根本不可能建造房屋;也可能在签订合同时,采取各种欺诈手段,如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伪造票据等,企图骗取买受人的财物占为己有;还可能在签订合同取得买受人的购房款后,又打算不履行交房义务,肆意挥霍所取得的对方财物等;一些行为人在违约后虽然表示要承担责任,实际上却编造种种借口加以搪塞,或者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敷衍对方,甚至干脆携款潜逃,这些行为均不能认定其具有承担违约责任的实际行动。从司法实践来看,一房二卖取得两笔以上房款后逃匿,是合同诈骗最显著的特征。